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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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行政调解职责清单

北京市西城区行政调解职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0-08-27

一、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共同部分
部门序号调解职权名称颁布修订时间依据类别职权依据名称具体条款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1社会安全事件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2行政赔偿、补偿、自由裁量权纠纷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89年4月4日通过,自1990年10月1日实施。2014年11月1日修正,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3行政赔偿、补偿、自由裁量权纠纷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   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 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 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4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二十六号。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第三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1989年2月3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行政法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的边界争议,由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将各自的解决方案并附边界线地形图,报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争议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受理的边界争议,由其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5农民工工资矛盾调解2019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724号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行政法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6行政争议、民事纠纷调解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4号2015年5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行政调解办法》    第三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下列争议纠纷进行调解:
        ( 一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由行政机关调解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纠纷 ( 以下简称民事纠纷 ):
        1. 可以进行治安调解的民间纠纷;
        2.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3. 合同纠纷;
        4. 医疗事故赔偿纠纷;
        5. 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产品质量纠纷;
        6.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7. 侵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赔偿纠纷;
        8. 环境污染赔偿纠纷;
        9. 电力纠纷、水事纠纷;                                                                     10.   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民事纠纷。
      ( 二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关于行 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 由裁量权产生的争议 (   以下简称行政争议 )。
   
7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行政法规《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本市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构成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物业管理纠纷。
8行政争议、民事纠纷调解西综委多元调解组办发   [2013]2 号2013年3月25日起施行。规范性文件《北京市西城区行政调解工作办法》     第三条:   区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开展行政调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调解的范围: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民事纠纷;
        (二)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   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                          (三)其他可以适用调解的行政争议。

二、行政机关部分
部门序号调解职权名称颁布修订时间依据类别职权依据名称具体条款
区教委1学生伤害事故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于2002年3月26日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0年12月13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部门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2学生伤害事故调解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9月5日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八条 对事故的处理,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也可以按照自愿的原则,书面请求学校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经协调,当事人对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事故处理协议。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自接到请求之日起超过60日,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终止协调。

区司法局1律师服务
    收费争议
    调解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2006年4月13日公布,发改价格〔2006〕611号。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部门规章《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涉及委托人与基层法律服务所发生争议的投诉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00年3月31日起执行。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2018年2月1日起施行。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投诉监督制度,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受理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诉。
        涉及委托人与基层法律服务所发生争议的投诉,由基层法律服务所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调处解决;涉及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纪的投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立案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人。 
3农民工工资矛盾调解2020年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724号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行政法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五条: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并依法为请求支付工资的农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
          公共法律服务相关机构应当积极参与相关诉讼、咨询、调解等活动,帮助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西城分局1土地权属争议调解(2003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公布   根据2010年11月3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部门规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2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调解(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区生态环境局1水污染引起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的调解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现行版本为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七条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土壤污染民事纠纷调解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六条   第三款 土壤污染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环境噪声污染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的调解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 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作出修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区房管局1房屋租赁纠纷调解北京市人民政府2007年11月3日发布,文号:第194号令,依据2011年5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31号令修改,2011年5月5日发布,2008.01.01生效。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   出租人、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活动中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出租人、承租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建设(房屋)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单位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2物业承接查验争议调解2010年10月1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房〔2010〕165号文发布,2011年1月1日生效。部门规章《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四十四条 物业承接查验中发生的争议,可以申请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委托有关行业协会调解。

区城市管理委(区水务局)1井盖损害赔偿纠纷调解1990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发布,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修订。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公路范围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实施。
      由于井盖丢失、损坏、位移和擅自移动井盖而造成事故的,由井盖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依法赔偿经济损失。井盖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赔偿损失后,有权向造成井盖丢失、损坏和擅自移动井盖的直接责任人追偿。
    赔偿或者追偿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申请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调解:当事人对调解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2供热纠纷调解2009年1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发布,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供热单位和用户对室温是否达标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室温检测具体办法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发生供热纠纷的,可以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3水事纠纷调解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七条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09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2号发布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五十一条   因抗旱发生的水事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区文化旅游局1旅游纠纷调解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第九十二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三条 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2旅游纠纷调解2010年1月4日国家旅游局第32号令,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部门规章《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旅游执法机构(以下统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对双方发生的民事争议进行处理的行为。
    第十六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旅游投诉,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实行调解制度。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促使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
    第二十四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积极安排当事双方进行调解,提出调解方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区卫生健康委1医疗事故赔偿纠纷调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2医疗纠纷调解2018年7月31日国务院第701号令。行政法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区市场监管局1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部门规章《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 
2不正当竞争侵权赔偿纠纷调解1994年7月2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 《关于修改〈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决定》修正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要求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协议,可以请求监督检查部门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侵害的经营者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商业秘密侵权赔偿纠纷调解1995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部门规章《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权利人因损害赔偿问题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调解要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进行调解。权利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4产品质量争议调解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七条   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九八六年四月五日国务院发布(国发[1986]42号)行政法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二十条   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有经济合同的,按《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合同的,争议的任何一方都可提请有关的质量监督机构调解处理,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5家用汽车产品三包纠纷调解2012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公布部门规章《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二条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可以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可以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根据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6计量纠纷调解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一九八七年十月十二日国家计量局发布部门规章《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第四条   仲裁检定是指用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的以裁决为目的的计量检定、测试活动。计量调解是指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下,就当事人双方对计量纠纷居间进行的调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并由相应的工作机构受理和承办具体事项。
2002年12月31日质检总局令第35号发布
    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修订
部门规章《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四)受理计量纠纷投诉,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2002年4月19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号发布部门规章《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到:(四) 积极受理计量纠纷,负责计量调解和仲裁检定。
1991年9月1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4号发布部门规章《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专业计量站设置专业计量监督员。专业计量监督员在授权区域内执行规定的计量监督任务,调解计量纠纷,组织仲裁检定,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执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抄送专业计量站。
1989年11月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部门规章《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当被授权单位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时,在双方协商不能自行解决的情况下,由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或仲裁检定。
2003年10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发布
    2018年3月6日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部门规章《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四)受理计量投诉,调解计量纠纷,组织仲裁检定。 
7价格争议调解2004年8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5号令公布
    2014年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6号令修订发布
部门规章《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第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投诉实行调解制度,调解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价格投诉办结:
    (一)达成调解协议的;
    (二)调解期间双方自行协商和解的;
    (三)消费者撤回投诉的;
    (四)当事人一方拒绝调解的;
    (五)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六)应当视为价格投诉办结的其他情形。
    价格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告知消费者。当事人一方拒绝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者不执行调解协议的,消费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8特殊标志侵权民事赔偿调解1996年7月13日国务院令第202号发布行政法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发现特殊标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被侵害时,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侵权案件投诉的,应当依特殊标志所有人的请求,就侵权的民事赔偿主持调解;调解不成的,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9奥林匹克标志侵权民事赔偿调解2002年2月4日国务院令第345号发布
    2018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699号修订
行政法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世界博览会标志侵权民事赔偿调解2004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422号发布行政法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九条   未经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即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应当事人的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就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商标侵权民事赔偿调解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2亚洲运动会标志侵权民事赔偿调解2010年4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8号公布部门规章《亚洲运动会标志保护办法》第十条   侵犯亚运会标志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亚运会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亚运会标志侵权案件投诉的,应亚运会标志权利人的请求,可以就侵权的民事赔偿主持调解。 
13农机三包纠纷调解2010年3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6号发布部门规章《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十条   农机用户因三包责任问题与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发生纠纷的,可以按照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农机用户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设立的投诉机构进行投诉,或者依法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反映情况,当事人要求调解的,可以调解解决。
14农机维修质量争议调解2006年5月10日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发布部门规章《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因维修质量发生争议,可以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调解质量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区园林绿化局1使用种子纠纷调解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二条   因使用种子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品种选育,种子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纠纷调解2006年9月1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六十三条   在品种选育、种子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当地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西城区交通支队1交通事故调解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安西城分局
治安纠纷调解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9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
    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
    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和协议内容在现场录音录像中明确记录的,不再制作调解协议书。 
    第一百八十四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并履行调解协议。……
   

第三:街道办事处部分
部门序号调解职权名称颁布修订时间依据类别职权依据名称具体条款
街道办事处1信访投诉
    案件调解
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2005年5月1日起施行行政
    法规
《信访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2劳动争议
    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7年12月29日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3劳动争议调解
    2011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门规章《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第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土地权属
    争议调解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88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二次修正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_主席令第28号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5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3月27日通过,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有权撤销其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决定;参加物业承接查验,指导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和接管,指导、协调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义务,调处物业管理纠纷,统筹协调、监督管理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开展具体工作,建立党建引领下的物业管理协商共治机制;有权就业主反映的物业管理事项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询问,引导规范运作;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义务,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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