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西城区法律顾问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西城区法律顾问工作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各级党政机关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推进“法治西城”建设,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人才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区中的作用,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意见。
第二条 本区党政机关及社区聘请法律顾问适用本意见。
前款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区委、区政府,区委、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西城区司法局负责西城区党政机关及社区法律顾问的统筹、协调工作。
第一章 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团
第四条 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团(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团”)受区委、区政府委托,协助处理区委、区政府法律事务,为区委、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顾问咨询机构,不具有行政职能。
第五条 法律顾问团在主任委员领导下开展工作。设主任委员2 人,分别由区委政法委书记和区政府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区司法局局长担任。法律顾问团委员由区委、区政府聘任的执业律师和法律专家、学者组成。
第六条 法律顾问团成员由具备以下条件的执业律师和专家学者组成: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
(二)具备履行职责的意愿和身体条件;
(三)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有较强的法律服务能力;
(四)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五)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
(六)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第七条 法律顾问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需要参与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建议,为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服务;
(二)参与本区党内制度体系建设工作,对本区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建议;
(三)接受区政府委托代理重大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案件,就相关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和论证意见;
(四)参与以区政府名义洽谈、签约的重大项目谈判,协助区政府起草、审查重大合同草案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五)参与区领导信访接待和区政府组织的重大纠纷调处;
(六)参与本区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七)应邀参与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研究依法治区工作,并提供相关意见、建议;
(八)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八条 法律顾问团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法律顾问团的日常联系、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召集、组织法律顾问团相关工作会议;
(三)委托、指派法律顾问承办相关法律事务;
(四)协调相关部门配合法律顾问履行职责,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五)负责收集、整理法律顾问意见、建议,并向区委、区政府汇报相关工作情况;
(六)对法律顾问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向区委、区政府提出续聘、解聘的意见、建议;
(七)负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法律顾问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聘连任。任期内法律顾问需要调整的,报区委、区政府同意后,由法律顾问团办公室发文调整。
第十条 法律顾问选聘采用组织推荐与遴选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具体程序如下:
(一)组织推荐方式:法律顾问团办公室牵头,会同区委、区政府相关部门组织推荐法律顾问人选,并在尊重本人意愿的基础上,根据本意见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结合推荐人选的专业特长进行考察,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法律顾问团拟聘人选,报区委、区政府审定后聘任;
(二)遴选方式:由法律顾问团办公室在西城区政务网站发布遴选公告,凡符合条件的人选自愿报名,法律顾问团办公室对报名的人员是否符合遴选条件进行审查,对拟聘法律顾问人员进行考察,确定法律顾问初步人选名单,提交区委、区政府研究,将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的法律顾问人选,在西城区政务网站上公示,公示期7日。公示期满后,法律顾问团办公室将公示无异议的法律顾问人选,报区委、区政府审核批准。通过以上程序完成遴选工作。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可以向法律顾问团办公室提出辞呈。
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法律顾问团办公室报区委、区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因违纪、违法、犯罪等事由,不再适宜担任法律顾问的;
(二)因未正当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给区委、区政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三)一年内无故累计三次以上不履行或者不按时履行职责的;
(四)具体执业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行为利益,所在律师协会对其行为作出处罚或惩戒的;
(五)作为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未履行领导职责,导致该所受到行政处罚的;
(六)因其他事由需要解聘的。
第十二条 顾问团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为法律顾问提供下列工作条件:
(一)邀请法律顾问参加区委、区政府有关会议,发表咨询意见和提出法律建议;
(二)按照有关程序为法律顾问提供查阅、摘录、复制等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文件和信息资料;
(三)邀请法律顾问参与组织的相关调研、考察;
(四)确保法律顾问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涉。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承诺:
(一)认真履行职责,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建议;
(二)按时参加法律顾问团办公室组织的活动,不得无故缺席,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的,应当及时请假;
(三)与委托办理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五)不得以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法律顾问无关的活动;
(六)不得从事其他有损区委、区政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 需由法律顾问办理的事项,由法律顾问团办公室指派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成员负责或者参与办理,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同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和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通过下列方式开展工作:
(一)参加或者列席有关工作会议、座谈会、研讨会;
(二)接受区委、区政府委托,参与涉法事务的办理;
(三)就相关涉法事项提供书面或者口头法律意见、建议;
(四)参与法律顾问办公室组织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接受指派的法律顾问应当按照具体工作要求,及时、客观、公正地提供法律咨询意见。需要提供书面意见的,应当按照法律顾问办公室要求,提交规范性文本。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团办公室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工作台账,对法律顾问办理的法律事务、办理过程、处理意见和建议、办理结果等情况予以详细记录。
第十八条 法律顾问团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交流、通报法律顾问团工作情况,听取法律顾问意见、建议,确定年度工作计划。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召开专门会议。
第十九条 法律顾问团办公室应当定期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条 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实行年度考核评价制度,具体由法律顾问团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一条 法律顾问团活动所需经费,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法律顾问提供咨询、论证等法律服务,依照相关规定给予适当工作报酬。代理区政府参加诉讼、复议、仲裁或者重大项目谈判的,参照社会同类事务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第二章 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聘用法律顾问
第二十二条 区委、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应根据工作实际、聘请我市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顾问单位,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律师作为聘用单位的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应对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宪法;
(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并能保证在聘用期内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三)熟悉党政工作或行政管理相关领域,愿意为西城区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四)本人五年内未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及行业纪律惩戒。
第二十三条 法律顾问应履行的主要职责:
(一)对聘用单位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行政行为、合同签订等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为聘用单位的复议、诉讼、仲裁、执行等案件提供法律服务;
(三)经聘用单位的授权,以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展开独立的调查、协调,并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
(四)参与聘用单位的信访、调解、维稳案件的调处工作,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五)定期为聘用单位的领导及干部进行依法行政方面的相关培训;
(六)承办聘用单位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聘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为法律顾问提供下列工作条件:
(一)在履行职责期间,聘用单位可以邀请法律顾问参加本单位有关会议,发表咨询意见和提出法律建议;
(二)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单位可以按照有关程序为法律顾问提供查阅、摘录、复制等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文件和信息资料;
(三)为履行职责需要,聘用单位可以邀请法律顾问参与本单位组织的相关调研、考察;
(四)确保法律顾问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涉。
第二十五条 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经发现,由聘用单位予以解聘,并追究相应责任。
(一)利用参与聘用单位法律顾问工作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以及他人谋取利益或以聘用单位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二)违反有关保密规定,未经授权,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三)以聘用单位法律顾问身份从事非聘用单位交办、委托的法律事务,或者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施加影响;
(四)与聘用单位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未自行申请回避的;
(五)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有违法、违纪、失职行为的;
(六)有其他损害聘用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聘用法律顾问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聘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法律顾问的具体职责范围、工作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共同遵守的原则;报酬数额及给付方式;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方式;合同的变更及解除;合同生效日期和聘用期限;双方需约定或者写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聘用单位应当自法律顾问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法律顾问聘用合同报区司法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聘用法律顾问的经费纳入各单位年度工作经费预算,根据法律顾问工作的实际业务总量,按照下列方式分别支付费用:
(一)打包付费方式:聘用单位根据法律顾问工作的实际业务总量,采取按年度一次性支付方式,向所聘法律顾问单位支付服务费;
(二)计次付费方式:聘用单位根据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次数支付服务费;
(三)法律顾问接受委托为聘用单位代理诉讼、复议、仲裁、执行等案件时,费用可以单独计算。具体费用可结合委托事项情况与受委托的法律顾问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 聘用单位应对法律顾问全年履职情况进行统计和总结,并于次年1月31日前报区司法局备案。
第三十条 区司法局每年对全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履职情况进行分析考核与评估。对履职不到位或者作用不明显的法律顾问,督促聘用单位及时进行调整,以保证其发挥最大作用。
第三章 社区聘用法律顾问
第三十一条 各街道办事处指定司法所负责辖区内社区法律顾问的分配、调整、日常监督以及补贴发放等工作。
各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及时公布驻社区法律顾问相关信息,如实评价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 提供社区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律师事务所;
(二)志愿从事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三年内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及行业惩戒,年度检查考核合格;
(三)律师事务所应具备担任社区法律顾问的能力,安排专门工作人员负责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和信息统计。
第三十三条 担任社区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三年内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和行业纪律处分,年度检查考核称职;
(二)政治素质过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热心公益、热爱法律服务事业,吃苦耐劳,具有奉献精神;
(三)自愿主动公开基本情况并及时公布更新后的联系方式;
(四)身体健康,具有从事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三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申请担任社区法律顾问的,需向街道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及拟服务社区的意向。
街道司法所对律师事务所及派出律师的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充分考虑社区意见,按照就近原则进行统筹安排。每名律师服务社区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
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及律师事务所签订《社区法律顾问聘请合同》,并报区司法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社区法律顾问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开展法律咨询,向社区居民提供法律意见,解答法律问题;
(二)定期举办法治讲座,开展法治宣传,向社区居民宣讲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指引;
(三)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代拟法律文书,协助街道司法所办理法律援助初审手续;
(四)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五)对基层人民调解员开展业务、技能培训,帮助其提升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六)根据《社区法律顾问聘请合同》约定,开展其他相关法律服务活动。
第三十六条 区司法局、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情况进行考评。
第三十七条 考评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日常检查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确保考评过程公平公正,结果客观真实。
第三十八条 区司法局负责监督、指导各街道、社区开展考评工作,根据各街道上报的考评情况确定考评结果。
各街道司法所在区司法局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社区法律顾问考评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督促社区居委会按时上报初评情况,对初评情况进行汇总,拟定考评意见,按要求向区司法局报送考核工作情况和相关报表。
社区居委会在街道司法所的指导下,负责对社区法律顾问的日常服务情况进行监督和初评,并按时向街道报送初评情况。
第三十九条 考评内容:
(一)履行协议,担任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情况;
(二)服务项目情况。签约律师事务所派遣律师每月至少两次到服务社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每季度至少举办一次法制宣传活动;协助街道、社区参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
(三)信息公示情况。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主动公开姓名、联系电话情况;
(四)服务记录情况。社区法律顾问开展法律服务工作记录情况;
(五)服务成效情况。街道、社区和享受法律服务的社区居民对律师服务情况的反映及满意度。
第四十条 社区法律顾问补贴经费由区财政予以保障,并纳入街道部门预算,由各街道办事处向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以上的签约律师事务所一次性全额发放年度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补贴。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不予发放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补贴,并取消其提供社区法律顾问服务资格。
第四十一条 根据《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居公益法律服务工作的通知》规定,并结合西城区实际,现阶段单个社区的补贴标准为8000元/年,并随经济社会发展和社区法律服务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第四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对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律师采取串通或涂改、伪造有关材料等手段骗取补贴的,应当责令退还所得补贴,取消其服务资格;情节严重的,除收回全部补贴外,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或直接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意见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西城区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西政发〔2015〕4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7日印发
政策文件:西政办发〔2020〕9号.pdf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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