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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北京市西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京西城管拆字〔2019〕170037号

相对人(搭建人):违法建设搭建人

相对人(使用人):刘桂琴      1957年2月16日生

      由:违法建设

2019年3月22日10时45分,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上级交办,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宏建南里13号院东侧紧邻的建筑物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违法建设搭建人在北京市西城区宏建南里13号院东侧紧邻,搭建砖混及铁皮结构房屋贰间,第一间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宏建南里13号院东侧紧邻,为二层结构,为砖混结构,东西长6.6米,南北宽6米,建筑面积79.2平方米;第二间位于第一间东侧紧邻,为铁皮结构,东西长2.6米,南北宽1.6米,建筑面积4.16平方米。贰间面积共计83.36平方米。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搭建人,已拍照取证。经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西城分局查档复函证明,以上建筑物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

2019年5月5日14时30分,本行政机关向违法建设使用人刘桂琴直接送达了《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谈话通知书》,刘桂琴于2019年5月5日15时00分到本行政机关接受了调查询问,本行政机关已告知刘桂琴陈述、申辩的权利。2020年8月19日,本行政机关将《关于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限期主张权利公告》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官网进行公告,并在现场进行张贴。截至公告期满,该建筑物搭建人未到本行政机关接受调查询问,也未拆除上述违法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规划复函、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第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的规定和《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第九条规定,本行政机关具有查处上述违法建设的法定职权。

违法建设搭建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及《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无法确定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的,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可以通过在公共媒体或者违法建设所在地发布公告的形式督促违法建设单位或者其所有人、管理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5日。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其拒不接受处理的,由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报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或者没收。”的规定,影响了城乡规划管理秩序,属违法建设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的规定,并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本行政机关经局案件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决定如下:

责令违法建设搭建人于2020年10月25日12时前自行拆除的上述违法建设,并接受复查。逾期不拆除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

限上述房屋使用人刘桂琴于本决定生效后6日内自行腾退其使用的房屋,逾期不腾退的,所造成的后果自负。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菜园街51号复议接待室)或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39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半步桥街50号)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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