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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3-09-20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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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为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服务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职能作用,全面提高残疾人法律援助质量,努力为残疾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扩大残疾人法律援助覆盖面

拓展残疾人法律援助领域,将更多事项纳入残疾人法律援助保障范围。符合经济困难条件的残疾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确需法律援助的,不受案件范围的限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对患有视力、肢体、听力、言语一、二级残疾以及智力、精神一、二、三级残疾的法律援助申请人,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直接认定其经济困难,不再要求其提供经济困难证明。

二、进一步强化残疾人法律援助机制建设

加强区司法局与区残联之间的沟通联系,指定联络人,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了解残疾人法律服务需求,实现信息共享。夯实和完善区法律援助中心、街道(残联)法律援助工作站、温馨家园法律服务室服务网络建设,通过重新组建残疾人法律援助服务团,配齐温馨家园法律援助志愿律师队伍,定期开展法律咨询、普法讲座、法治宣传等服务,提升残疾人法律意识。

三、优化残疾人法律援助服务举措

推进法律援助机构残疾人专用设施建设,区法律援助中心(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置残疾人无障碍坡道和专用咨询台。进一步简化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做到当天受理、当天审批、当天指派。简化残疾人证明手续,由区法律援助中心以函询的方式向区残联获取残疾人基本信息,切实提高残疾人获得法律援助服务的便利性。积极推动为残疾人上门提供服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且行动不便的残疾人,提供电话预约、上门办理法律援助申请的服务。

四、加大残疾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力度

加强与公、检、法等办案机关的工作衔接,做好盲、聋、哑及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知辩护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指派职业经验丰富的律师办理案件,依法为涉案残疾人提供符合标准的辩护和代理,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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