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西城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西城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2020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评估清理工作,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根据《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9〕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适用于制定机关内部有关人事、财务、外事、保密、表彰奖惩、办公制度及程序、机构编制等事项的管理规范以及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规划计划、请示报告、批复等,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行政管理领域尚未制定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机关也未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或虽有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但具体执行需要予以细化的,可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定,符合制定机关法定职责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性收费和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
第四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必要原则,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和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有利于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应当坚持层级监督、依法审查、有件必备、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 区司法局负责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清理、评估、监督等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科室,负责本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清理、评估、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
第六条 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所涉及事项的主管机关负责起草。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由其中主要责任机关负责起草,其他机关提供起草意见。
第七条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可以采取在本机关网站(页)公开文件草案或者召开听证会、
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并应当保存详细记录。
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应当邀请有关专家参与论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可能严重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合法权益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组织听证的。
第八条 凡报请区政府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经过区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报送合法性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文件稿送审表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包含制定背景、行政管理实践、集体讨论或者领导批示指示情况等内容,同时重点说明有关创新、细化完善或者与上位法、上级政策文件不尽一致的内容。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起草机关应当提供相关依据的全文,并指明具体条款、段落,与送审稿具体内容相对应。区司法局根据需要可以要求起草机关对依据引用情况作出说明。送审稿未标注密级,但制定依据为涉密文件、内部文件的,应当同时报送本单位保密机构的保密审查意见。
(五)本机关法制科室及聘用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书。
(六)有关部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意见,以及采纳或者不采纳意见的情况及理由。
(七)征求公众意见情况或者召开听证、论证会原始记录材料,以及采纳或者不采纳意见的情况及理由。
(八)其他相关资料。
区司法局对送审文件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送审材料是否完备、规范等进行审核,对于送审文件不属于合法性审核范围的,予以退回;对于报审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起草机关补充材料。区司法局在合法性审核过程中需要起草机关补充说明情况、提供依据材料、协助安排调研的,起草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予以办理。对于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致使合法性审核意见错误导致严重后果的,由起草机关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区司法局收到送审文件和材料后,应严格审核以下内容:
(一)制定主体是否适格;
(二)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
(三)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
(四)是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
(五)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六)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缩减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七)是否违反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第十条 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但为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决定或者市政府有特殊要求需要立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等情形除外。起草单位补充说明情况或者提供材料等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核时限。
第十一条 区司法局应当出具书面合法性审核意见。起草机关应当根据审核意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对合法性审核意见,起草机关与区司法局存在重大分歧,经协调仍未能达成一致的,起草机关应当在提请区政府常务会审议时详细说明情况、理由和依据。
第十二条 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单独编制文号,统一由区政府以“西行规发〔××××〕××号”文号行文发布。
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北京西城”网站上统一公布。
第十三条 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区司法局按照《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和《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要求报市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章 区政府工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
第十四条 制定机关对本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负责。制定机关应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前由本机关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人员进行合法性审核,已聘用法律顾问的机关还应征求本机关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十五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经过制定机关集体讨论。
第十六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以本机关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区司法局报送备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作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区司法局备案。
第十七条 区司法局对报送备案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不符合备案要求但能够补正的,暂缓备案登记。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的,区司法局及时向制定机关提出自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核意见,不予备案登记。
不予备案登记的,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不予备案登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区司法局。制定机关拒绝修改或废止的,区司法局应当向区政府提出撤销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建议,由区政府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区司法局登记,并在“北京西城”网站公布。
第十九条 区司法局应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进行通报。
对不报送备案或者不按时报送备案的,由区司法局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对逾期仍不报送的,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章 评估清理
第二十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限。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不超过3年。有效期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届满,确有必要继续实施的,起草机关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6个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论证,根据实施情况进行必要的修订,形成新的草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发布。
第二十二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主要责任机关进行评估论证。
原主管机关分立、合并或者职能划转的,由承担相应职责的现机关评估论证。
第二十三条 制定机关应当及时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将修改或者废止情况报送区司法局:
(一)与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不一致的;
(二)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
(三)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
第二十四条 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20日前向区司法局提交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五章 行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评估和清理工作纳入区政府绩效考核。
第二十六条 制定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依照《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时提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制定机关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本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西城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西政发〔2017〕18号)同时废止。
抄送: 区委各部门,区武装部。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1日印发
政策文件:西政发〔2020〕8号[内部].pdf
政策解读:【图片解读】关于“北京市西城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解读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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