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德胜街道办事处
限期拆除决定书
京西德胜街道限拆字〔2020〕10008号
当 事 人:该建筑物搭建人
当 事 人:李秋山 男 汉族 1966年9月8日出生
案 件 来 源:群众举报
案 由:违法建设
2020年5月6日,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德胜执法队依法对群众举报的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二区31号楼南侧平房搭建的建筑物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 该建筑物为砖混结构,不规则形状,西数第一部分东西长为15米,南北宽为6米,西数第二部分东西长26米,南北宽6米,西数第三部分东西长7.5米,南北宽4米,建筑面积共276平方米,用于储物。本行政机关已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经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查档复函证明,该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同意意见等规划文件,属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证据照片、规划复函等材料为证。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第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的规定和《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第九条规定,本行政机关具有查处上述违法建设的法定职权。
该建筑物搭建人的搭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影响了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本行政机关决定:
限该建筑物搭建人于本决定生效后七日内拆除其搭建的违法建设,并接受复查。逾期不拆除上述建筑物,本行政机关将报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批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限上述房屋使用人李秋山于本决定生效后七日内自行腾退其使用的房屋,逾期不腾退的,所造成的后果自负。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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