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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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西政房征字【2016】第3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西政房征字【2016】第3号


发布时间:2016-04-06

为进行永安路微循环道路改造建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西城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具体门牌为:北京市西城区永安路9号、11号、17号、19号、21号、23号(部分)、27号、35号、37号、39号、47号、49号、51号、59号、61号、69号、85号、113号、115号;铺陈市胡同143号(部分)、145号;福昌里2号、4号;永胜巷1号、2号、3号、4号、5号(部分)、6号(部分);何家胡同12号、14号、甲14号(部分)、15号(部分)、16号、18号、21号(部分)、23号;小喇叭胡同5号(部分)、7号、9号、14号(部分)、16号;大喇叭胡同(5)7号、9号、12号、14号;灵佑胡同10号、12号、19号(部分)、21号、23号、25号;居仁里13号、14号(部分)、15号、16号、18号;留学路134号、136号。

该项目立项主体是北京广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公司,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组织实施本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天桥街道办事处作为实施单位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实施工作;北京东华天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房屋评估工作。

项目签约期限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16年5月20日20时止,上述征收范围内各被征收单位和居民应当在签约期限内签约。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特此公告。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永安路微循环道路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办公地址:西城区永安路11号-3

   联系电话:18601337035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2016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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