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案件指派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07-20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区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工作,提高法律援助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北京市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工作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指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定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行为。
第三条 法律援助案件由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统一指派。
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依照法律规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作出指派,不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根据本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的人员数量、资质、专业特长、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受援人意愿等因素合理指派承办机构、人员。
第五条 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在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法律援助补贴中标机构中选择法律援助承办机构并指派。特殊案件、疑难案件需要指派非中标机构承办的应当报请西城区司法局批准。
第六条 受援人要求自行选择承办机构和人员的,应当在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法律援助补贴中标机构中进行选择,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原则上应尊重受援人的意愿。
第七条 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应以中标机构为基础,按照业务专长分别组建律师值班、刑事案件、民事及行政案件三个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团,供指派案件时挑选。
第八条 继续代理的案件,除受援人明确表示拒绝的情况外,原则上继续使用原承办机构及人员。
第九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所列案件外,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每月向某一承办人员指派的案件数量一般不超过五件,每月向某一承办机构指派的案件数量一般不超过三十件。
第十条 受援人为三十人以上群体性案件的,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通过考察的方式确定承办机构及人员。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案件以及受指派单位接受案件指派时,应当查证有无利益冲突并执行有关回避的规定。
第十二条 受指派单位不接受指派的,应当书面说明不接受案件指派的理由。
第十三条 对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案件,应于收到指定辩护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指派工作:
(一) 确定承办单位并向其发出指派通知书、刑事指定辩护公函、结案报告表等文书,同时将授权委托书交承办单位与受援人签署;
(二) 将承办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告知法院;
(三) 将指派情况予以登记备案。
人民法院对于指派期限有特殊要求的,遵照其要求。
第十四条 对除被告人以外的其他刑事诉讼当事人提出的申请,以及行政、民事诉讼、劳动争议仲裁、非诉类法律援助申请,应于决定给予法律援助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指派工作:
(一) 向受援人发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二) 确定承办单位并向其发出指派通知书、刑事(民事)法律援助公函、结案报告表等文书,同时将授权委托书交承办单位;
(三) 将指派情况予以登记备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转交的被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援助申请被批准后,除完成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指派工作,还应将承办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十五条 承办人员存在下列情形,可能影响案件代理的,受援人可申请变更,承办人员也可自行申请变更:
(一)与受援人、受援案件的相对人、援助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代理、辩护职责的;
(二)承办人代理、辩护案件不尽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足以影响案件承办质量的;
(三)其他不适宜承办案件的情形。
承办单位接受指派的案件与其正在受托处理的事项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 受援人或承办单位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书面申请更换承办单位、承办人员的,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另行指派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员。区法律援助机构认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区法律援助中心应书面决定不予变更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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