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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告知承诺制实施意见(试行)

北京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告知承诺制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21-09-27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有关文件精神,我市对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为顺利推进告知承诺制实施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

关文件要求,结合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试行)。

一、告知承诺制实行范围

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申请均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申请人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案件除外。

二、告知承诺制适用对象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选择或者无法选择告知承诺制的,应当依法提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经济困难证明或者相关证件(以下简称经济困难证明文件)。

但是,列入国家、北京市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信用惩戒名单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信用修复适用国家和本市失信信息信用修复相关规定。

三、告知承诺制适用具体情形

申请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自愿作出承诺并签署《法律援助申请告知承诺书》,免于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文件:

1.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2.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生活困难补助金的;

3.在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

4.重度残疾的;

5.患有重大疾病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6.司法救助对象;

7.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予抚恤金生活的;

8.正在享受社会救助的,包括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采暖救助、临时救助、城乡低收入家庭等人员;

9.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并承诺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条件的。

四、告知承诺工作流程

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的,适用以下流程:

(一)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向申请人提供书面《法律援助申请告知承诺书》。申请人对《法律援助申请告知承诺书》内容有疑问的,工作人员应当作出解释。申请人无阅读能力的,工作人员应当宣读《法律援助申请告知承诺书》,并记录在卷。

申请人应当签署、提交《法律援助申请告知承诺书》,承诺书一式两份,由法律援助机构、申请人各保存一份。属于本实施意见第三条第9项情形的,应同时填写《法律援助申请人家庭成员和经济困难申报表》,并签署《法律援助申请人告知承诺情况核查授权书》。

(二)决定。申请人提交告知承诺制相关材料并已经提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法律援助决定。

(三)承诺退出。申请人撤回承诺时,法律援助机构尚未作出法律援助决定的,申请自动终止;已经作出法律援助决定的,受援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经济困难证明文件,法律援助机构继续实施法律援助。受援人未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证明的,法律援助机构作出法律援助终止决定,并通知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受援人。

五、核查监管

(一)核查标准

1.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条件,按照国家和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执行。根据本市社会救助相关文件精神,具体核查标准为:家庭收入标准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家庭财产标准为家庭拥有的人均货币财产总额在本市低收入家庭人均财产货币总额限制金额内。

家庭财产存在不符合给予社会救助条件之情形的,认定为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条件。

2.重度残疾是指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3.患有重大疾病是指由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诊断为患有重大疾病的。

(二)核查方式

主要采取在线核查和信函索证核查两种方式。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通过信息系统核查,也可以采取信函索证的方式向相关单位发函予以核实。信函索证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单位、民政部门、户籍地或者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及个人。

法律援助机构应积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申请人承诺进行核查,同时不得以核查为由加重申请人负担或者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但是,有线索反映申请人存在虚假承诺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进行核查。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核查,应在作出法律援助决定或者收到线索1年内完成。

(三)监督与风险防范

1.案件承办人监督。案件承办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2.公示监督。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后,可将申请人的姓名、住所地、申请援助事项、承诺内容、给予法律援助等信息,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服务大厅信息公示栏(电子设备)、网络、申请人居住地等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月,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3.群众监督。法律援助机构在北京法律服务网设立的对外服务电话为群众监督电话,接受群众对法律援助申请人的情况反映。

六、告知承诺失信惩戒

核查认定申请人存在失信行为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案件所处不同阶段作出失信惩戒:(一)尚未作出法律援助决定前,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应当提交经济困难证明文件申请法律援助。同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其失信行为记入失信记录,共享至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在国家和本市信用平台进行公示。

(二)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后案件尚未办结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认定其属于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法律援助,依法终止法律援助,并书面告知受援人、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将《送达回证》存档,将其失信行为记入失信记录,共享至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在国家和本市信用平台进行公示。

(三)案件已经办结,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认定其属于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法律援助,将其失信行为记入失信记录,共享至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在国家和本市信用平台进行公示。

对以上失信人员,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实施期限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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