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什刹海街道办事处
限期拆除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11-01
京西什刹海街道限拆字移﹝2020﹞第10005号
当事人:北京金泰通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永安达物业管理
分公司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半步桥街48号1栋529室
法定代表人:董光波 男 汉族 1972年6月12日出生
当事人:嘉钰平安(北京)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内大街136号
法定代表人:乔巨勇 男 汉族 1976年3月20日出生
使用人:该建筑物使用人
案 由:违法建设
2020年4月21日,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北京市西城区碧峰胡同2号院内东侧东数第一间及北京市西城区碧峰胡同2号院内东侧东数第二间有违法建设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北京市西城区房地产测绘一所测绘,北京市西城区碧峰胡同2号院内东侧东数第一间搭建的建筑物:一层测绘面积118.63平方米,二层测绘面积118.6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37.26平方米,结构为砖混结构,现用于出租,搭建时间为2009年;北京市西城区碧峰胡同2号院内东侧东数第二间搭建的建筑物:一层测绘面积161.81平方米,二层测绘面积161.81平方米,该建筑物总建筑面积323.63平方米,结构为砖混结构,现用于出租,搭建时间为2009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搭建建筑物应依法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经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查询后认定前述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属于违法建设。2020年6月9日,北京金泰通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永安达物业管理分公司负责人董光波接受执法人员调查,确认:上述建筑物由西城区煤炭公司德外煤厂碧峰寺煤炭经营部搭建;西城区煤炭公司德外煤厂碧峰寺煤炭经营部改制并注销公司登记后,其权利义务由北京金泰通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永安达物业管理分公司承继。
依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5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第五条规定,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京政发〔2020〕9号),本行政执法机关具有查处上述违法建设的法定职权。
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6月30日,将本案移送本机关查处。
2020年7月21日,嘉钰平安(北京)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乔巨勇接受执法人员调查,确认:北京市西城区碧峰胡同2号院内东侧东数第一间的建筑物及北京市西城区碧峰胡同2号院内东侧东数第二间的建筑物由嘉钰平安(北京)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租。
2020年9月16日,执法队在违法建设所在地张贴公告,并通过《北京青年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公告;2021年5月17日,执法队再次在违法建设所在地张贴公告;明确:上述建筑物系违法建设,将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要求违法建设实际使用人在前述公告发布后三日内主张权利、接受调查;逾期未主张权利的,即视为其对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强制拆除上述违法建设没有异议,不将其列为查处违法建设案件的当事人;公告发布之日起再承租上述违法建设的,因其明知租赁标的物系违法建设且在查处期间继续承租,本机关不将其列入查处违法建设的当事人。
公告发布后,没有相关使用人到执法队主张权利义务。
上述事实有证据材料登记表、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规划许可情况查询及回复函、询问笔录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未经规划许可搭建上述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关于“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和《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本市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的规定,影响了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关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第六十八条关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的规定以及《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建设工程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件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限违法建设当事人北京金泰通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永安达物业管理分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并接受复查;限违法建设当事人嘉钰平安(北京)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违法建设其他实际使用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工作日内自行腾退并搬离上述违法建设。
违法建设当事人北京金泰通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永安达物业管理分公司逾期未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本行政机关将报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由执法机关强制拆除的,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执法机关可依法加处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1月1日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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