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什刹海街道办事处
限期拆除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11-10
京西什刹海街道限拆字移﹝2020﹞第10027号
当事人:该建筑物搭建人
使用人:赵本立 男
案 由:违法建设
2019年8月16日,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北京市西城区南官房胡同31号院内西房南数第一间东侧有违法建设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前述建筑物搭建于北京市西城区南官房胡同31号院内西房南数第一间东侧,具体为:该建筑物东西长5.00米,南北宽4.10米,建筑面积20.50平方米,结构为砖木结构,现空置,搭建时间为2007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搭建建筑物应依法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经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查询后认定前述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属于违法建设。因未能找到违法建设搭建人,2019年9月17日,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违法建设所在地张贴公告并通过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公告。2019年9月25日,赵本立接受执法人员调查,承认前述建筑物由其本人使用,声称该建筑物系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什刹海管理所搭建,同时明确表示不能自行拆除。2019年11月1日,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什刹海管理所工作人员接受执法调查,表示:前述建筑物并非该单位搭建,具体搭建人不清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据照片、规划复函、询问笔录等材料为证。2019年11月14日,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南官房胡同31号院内西房南数第一间东侧搭建的违法建设作出京西城管拆字[2019]020098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2019年11月29日,赵本立向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证据线索,意图证实前述建筑确为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什刹海管理所搭建;因有必要对案件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12月2日撤销京西城管拆字[2019]020098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2020年4月13日,赵本立提供的证人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原什刹海房管所水电段段长范明君接受执法调查,表示:不清楚上述违法建设的搭建人。2020年5月9日,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什刹海管理所工作人员接受执法调查,表示:上述违法建设并非该单位搭建,具体搭建人也不清楚。
依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5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第五条规定,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京政发〔2020〕9号),本行政执法机关具有查处上述违法建设的法定职权。
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6月30日,将本案移送本机关查处。
2020年9月2日,本机关在违法建设所在地张贴公告并通过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公告。2021年3月25日,本机关综合行政执法人员通过电话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赵本立。
上述事实有证据材料登记表、询问笔录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未经规划许可搭建上述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关于“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和《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本市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的规定,影响了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秩序。
因上述违法建设的使用人赵本立、违法建设所在区域的管理单位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什刹海管理所均否认相关违法建设系其搭建;经在违法建设所在地张贴公告并通过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公告,也未能找到违法建设搭建人;本机关无法查实违法建设的搭建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关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 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第六十八条关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的规定以及《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建设工程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件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
限违法建设的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并接受复查;限使用人赵本立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工作日内自行腾退并搬离上述违法建设。
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未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本行政机关将报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如由执法机关强制拆除的,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执法机关可依法加处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1月10日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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