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椿树街道办事处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8-10
京西城管拆字[2020]100019号
搭 建 人:该建筑物搭建人
住 址 :无
身份证号码:无
联 系 电 话:无
使 用 人: 北京广安融丰投资有限公司
住 所: 北京市西城区北纬路9号21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2074181721C
法定代表人:戴智勇 男 1975年9月1日出生 汉族
住 址 :北京市海淀区卧虎桥甲六号8楼3门102号
身份证号码: 110XXXXXXXXXXX9710
联 系 电 话:83140706
案 由 :违法建设
2020年5月20日10时43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椿树街道办事处在检查中发现, 该建筑物搭建人有搭建违法建设的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该建筑物搭建人在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东北角A-3地块院内西侧搭建建筑物贰处,自北向南第壹处肆间,南北长11.8米,东西宽6.2米,高4.6米,建筑面积73.16平方米,钢架结构,坐西朝东,无固定基础,用于办公;自北向南第贰处两层叁拾贰间,每层南北长67米,东西宽7米,高3米,建筑面积469平方米,两层建筑面积共938平方米,钢架结构,坐西朝东,无固定基础,用于居住和办公。贰处建筑物建筑面积共计1011.16平方米。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该建筑物搭建人,北京广安融丰投资有限公司是目前上述建筑物的实际管理使用人。2020年6月15日,经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西城分局查档复函证明,该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文件,属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据材料登记表》、《询问笔录》、《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西城分局查档复函》等为证。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的规定和《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第九条规定,本行政机关具有依法查处该违法建设的法定职权。
该建筑物搭建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影响了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秩序,属违法建设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及《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件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
限该建筑物搭建人于2020年8月14日9时30分前自行拆除其所搭建的违法建设,并接受复查。逾期不拆除上述建设,本行政机关将报请西城区人民政府批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限上述房屋使用人北京广安融丰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决定生效后24小时自行腾退其使用的房屋,逾期不腾退的,所造成的后果自负。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北京市西城区南菜园街51号复议接待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西城区半步桥街50号)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椿树街道办事处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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