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新街口街道办事处
强制拆除决定公告
京西新街口街道强拆公告字﹝2022﹞10003号
当 事 人:陈桂玉、黄桂
案 由:违法建设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于2014年11月3日,对你们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赵登禹路甲70号搭建的违法建设,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京规(西)执拆字[2014]第002号),限你们于2014年12月3日前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经复查,你们在限定期限内未自行履行义务。
后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规土委)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强制拆除上述违法建设。2017年11月16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并责成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会同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新街口街道办事处对你们搭建的上述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
2022年3月22日,本行政机关向你们送达了《行政催告书》(京西新街口街道催告字﹝2022﹞10001号),催告你们在2022年4月2日前履行义务。经复查,你们仍未自行履行义务。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于2022年4月8日9时30分依法强制执行。同时,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逾期不缴纳的,可依法加处滞纳金。
你们享有变卖可回收建筑材料并占有残值的权利,同时负有自行清除其余建筑垃圾的义务。如你们自行回收清理,应在强制执行前48小时内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强制执行后的 48小时内将建筑材料清理完毕;未事先提出书面声明或者事先提出书面声明但未在限定的期限内处置完毕的,本行政机关将予以清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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