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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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广安门内街道办事处 限期拆除决定书

北京市西城人民政府广安门内街道办事处

限期拆除决定书


京西广内街道限拆字202110061



当事人:该建筑物搭建者

 由:违法建设

 2021年12月1日,本行政机关在检查中发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3号北数第二间有违法建设,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在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3号北数第二间搭建了壹处砖混结构的建筑物。该建筑物呈不规则形状,建筑面积为83.39平方米。该建筑物经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西城分局证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同意意见等规划许可手续,属于违法建设。

2022年1月5日,上述建筑物承租使用人杨秀云到本行政机关接受询问调查,承认上述建筑物是从张天印手里承租的,目前由自己经营使用,现在无法联系到张天印。2022年1月7日本行政机关将《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街道办事处关于限期主张权利公告》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官网进行公告,并在现场进行张贴。截至公告期满,该建筑物搭建者仍未到本行政机关接受调查、主张权利。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证据照片、规划复函、询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搭建违法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影响了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秩序,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七十一款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

  限你收到本决定3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并接受复查。逾期未拆除的,本行政机关将报请西城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如由执法机关实施强制拆除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执法机关可依法加处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二〇二十七

 

12限期拆除决定书1006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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