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标准,予以受理。
1、符合法律援助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通知》); 2、申请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北京市公民按照北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执行(《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 3、申请事项的管辖(《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五条)。
二、不符合标准,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情形: 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非诉讼事务处理机构受理范围的; (二)申请相对人不明确的; (三)法律援助事项已审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申请受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标准,予以受理。
1、符合法律援助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通知》);
2、申请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北京市公民按照北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执行(《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
3、申请事项的管辖(《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五条)。
二、不符合标准,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情形:
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非诉讼事务处理机构受理范围的;
(二)申请相对人不明确的;
(三)法律援助事项已审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审查与决定
(1)符合审查标准,出具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2)不符合审查标准,出具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颁证与送达
1、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2、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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