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展览路街道办事处
限期拆除决定公告
京西展览路街道限拆公告字﹝2022﹞10005号
当 事 人:该建筑物搭建人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新兴中巷3号楼2单元102南侧
使 用 人: 石维信
住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涤胡同111号
身份证号:110102********1916
案 由:违法建设
2022年7月22日,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街道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有违法建设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在北京市西城区新兴中巷3号楼2单元102南侧搭建建筑物一处。该处建筑物共两间,第一间位于新兴中巷3号楼2单元102南侧,与正式房屋相连,砖混结构,东西长5.8米,南北宽3.1米,建筑面积为17.98平方米,用于居住,第二间房屋与第一间房屋相连,在其南侧,砖混结构,东西长3米,南北宽2.6米,建筑面积为7.8平方米,用于厨房,两间房屋共25.78平方米。搭建时间约为1993年。根据你(单位)实施建设行为时有效的《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及2019年4月28日施行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搭建上述建筑物均应依法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本行政机关向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协查认定,该建筑物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且该建筑物持续至今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始终存在,属于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据照片、规划复函、询问笔录、无主公告等材料为证。
你(单位)搭建违法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影响了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秩序,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
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十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并接受复查。逾期未拆除的,本行政机关将报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限使用人石维信本决定生效后十日内自行腾退其使用的房屋,逾期不腾退的,所造成的后果自负。如由执法机关实施强制拆除,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执法机关可依法加处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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