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区加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实施方案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托儿所幼儿园(简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是公共卫生的一个领域,是儿童保健服务的一个重要方面。为深入贯彻落实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2〕35号)、《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教委关于加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京卫老妇幼字〔2013〕16号)、《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设立托幼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的通知》(京卫妇幼〔2021〕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西城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化管理,更好地适应现阶段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发展,满足托幼机构和儿童健康需求,切实保障儿童身心健康,促进儿童全面发展,结合西城区实际,由西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西城区教育委员会、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印发了《关于印发西城区加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西卫健妇幼〔2022〕2号)。
二、实施方案制定过程是什么?
自2022年8月起,区卫生健康委在组织调研讨论、认真了解各相关医疗机构及区级管理部门实际工作情况的基础上,充分酝酿,形成《西城区加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实施方案》(讨论稿)。广泛征求了区教委、区政务服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各相关科室、区卫生健康监督所、区疾控中心、区妇幼保健院、北大医院、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建议,按照反馈的意见建议多次修改完善,并经合法性审核和区委卫生健康工委、区卫生健康委集体研究,联合区教委、区政务服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签发形成《西城区加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实施方案》。
三、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实施方案共分四个部分,包括:组织管理、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工作要求。
(一)明确了西城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组织领导架构和区卫生健康委、区教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区妇幼保健院等各有关单位、部门的具体职责任务,成立专班负责全面统筹协调西城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设专班办公室负责制定西城区加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和任务实施。
(二)明确了服务管理对象为西城行政区域内拟申请设立的托幼机构和已注册的托幼机构。
(三)规范和细化优化了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已注册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综合评价和定期工作检查等托幼机构管理,卫生保健人员、工作人员和儿童入园健康检查等托幼机构人员管理以及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信息收集和上报的工作内容及流程,明确了工作时限,方便托幼机构及相关部门在实际工作中执行,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便利性和可操作性。
(四)确定西城区承担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为西城区妇幼保健院,承担儿童入园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为西城区妇幼保健院和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细化承担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机构和需体检的工作人员、入托儿童要求。
(五)对各相关单位、部门及托幼机构提出了工作要求,一是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做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二是要严格落实职责任务,持续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水平。三是要强化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定期开展评估检查,确保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落实。
(六)附件中汇总整理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相关工作中的表格、证明、申报书等,便于托幼机构和相关部门使用和落实。
四、对托幼机构管理的重点内容是什么?
托幼机构管理主要包括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已注册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综合评价和定期工作检查三个方面工作。
(一)拟申请新设立的托幼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建设,招生前向区政务服务中心提出卫生评价申请,经材料查验和现场卫生评价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可取得《北京市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有效期为 1年)。区教委在审批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时,需审验该评价报告,卫生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可予批准。
(二)已注册的托幼机构应每3年接受一次卫生保健工作综合评价。托幼机构在其卫生评价报告或卫生保健工作综合评价报告到期前60日内向区卫生健康委提交卫生保健工作综合评价申请,经组织评估合格后,25个工作日内可取得《北京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综合评价报告》(有效期为3年)。区教委将卫生综合评价结果纳入托幼机构分级定类和质量考核评估等管理中。
(三)区妇幼保健院对已注册托幼机构定期开展卫生保健工作质量评估和检查,持续规范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提高卫生保健水平,为区卫生健康委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五、对托幼机构人员管理的重点内容是什么?
托幼机构人员管理主要包括卫生保健人员管理、工作人员和儿童入园健康检查两个方面工作。
(一)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卫生保健人员要按要求取得相关执业资格,符合执业要求。上岗前和在岗人员要按要求参加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继续教育,持培训证上岗,定期注册。卫生保健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要求。
(二)托幼机构的工作人员上岗前要在区卫生健康委确定的西城区妇幼保健院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托幼机构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工作人员离岗治愈后,需持北京市二级以上(含二级)综合或相关专科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并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回园(所)工作。
(三)辖区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必须到区卫生健康委确定的西城区妇幼保健院或北京大学第一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需重新按照入园(所)检查项目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合格方可入园。托幼机构的儿童要按照工作规范进行定期健康检查。患传染病的患儿离园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园(所)。
妇幼健康科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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