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信息详情
育才学校教职工宿舍楼园林绿化工程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发布时间:2023-02-07 14:45    

分享:

一、项目基本情况

育才学校教职工宿舍楼园林绿化工程房屋征收项目的立项主体是北京市西城区园林绿化局,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实施房屋征收;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委托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作为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本项目征收范围:东经路21号院1号楼及院内部分平房(以规划范围为准)。

二、征收补偿的主要依据

本项目是政府组织的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的主要依据为: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

(三)《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

(四)《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京建法[2016]19号)。

三、被征收人

(一)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二)公有房屋所有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房改政策进行售房,公房承租人购房后确认为被征收人。

四、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及用途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

房屋征收范围内已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按照房改售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确定。

房屋征收范围内出租公房建筑面积,按照实测建筑面积确定。经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同意,建筑面积也可以按照租赁合同标明的使用面积的1.333倍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记载用途的,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

五、住宅房屋补偿、补助、奖励标准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人按照公开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给予被征收人房屋价值补偿。

1.申请购买定向安置房

为解决部分被征收人购房困难,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请购买定向安置房。本项目提供朝阳区百子湾、丰台区卢沟桥、昌平区回龙观朝阳区东坝四处房源。因安置房源数量有限,按照“先签先选”的原则签约选房,选完为止。具体配售办法详见附件。

2.一次性不购买定向安置房补助

被征收人或者公房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且不购买定向安置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00元的一次性不购买定向安置房补助。

(二)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与征收人按市场评估价格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三)其他补偿

1.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40元。

2.临时安置费

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元标准进行补偿,按月计算,每月临时安置费不足3600元的,按照3600元发放。

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费发放期限为四个月;申请购买定向房源或选择产权调换的,发放期限自搬家交房之日起至入住通知书上标明的办理入住日期止的后四个月,由于被征收人不按时办理收房手续造成逾期办理入住的,临时安置费不再顺延发放。

3.移机费

标准为每部电话补偿235元;有线电视每户补偿300元;空调移机(窗机除外)每台补偿400元;热水器安装每台补偿400元。

4.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用住宅房屋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工商登记部门核准的经营面积每平方米给予800元至3000元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六、相关奖励

1.提前签约奖

被征收人或者公房承租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前完成签约并按要求10日内搬家交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万元的标准给予提前签约奖。

逾期未完成签约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日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递减,直至递减为零。

2.提前交房奖

被征收人或者公房承租人完成签约并在约定期限内搬家交房,且被征收房屋未进入司法强制执行程序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万元的标准给予提前交房奖。

七、住房保障

在征收范围内的居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已获得住房保障资格的被征收居民,不再重复享受住房保障。

八、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标准

(一)货币补偿

由征收人按照公开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被征收人房屋价值补偿。

(二)其他补偿

1.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50元。

2.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按《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规定执行。

3.临时安置费

由征收项目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月租金标准确定。实行货币补偿或者以现房进行安置的,临时安置费发放期限为四个月。

九、签约期限和征收补偿协议

本项目的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45日。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征收补偿协议。

十、其他

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否则,房屋征收部门有权暂缓补偿或不予补偿,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自行承担。

 

附件:《定向安置房配售原则》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202327

 

 

附件:

定向安置房配售原则

 

一、购买资格

1.购房人应当具有北京市户籍。

2.购房人需未享受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政策。

3.购房人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正在进行轮候的,需退出轮候。

4.经区政府批准配售定向安置房的征收(拆迁)项目、腾退项目范围内房屋的产权人或承租人可以作为定向安置房购房人。产权人或承租人放弃购买定向安置房的,经产权人或承租人申请,其直系亲属可作为购房人。

征收(拆迁)项目张贴暂停公告之日前,被征收房屋户籍在册人员、且在现场长期居住的,可以作为定向安置房购房人;腾退项目张贴启动公告之日前,被腾退房屋户籍在册人员、且在现场长期居住的,可以作为定向安置房购房人。单身购房人需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现场居住情况需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开具证明,或者项目实施单位通过公开的方式在现场公示。

购房人及其他参与配售人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二、配售意见

1、原则上一产权户(私房)或一承租户(公房)可以配售一套定向安置房

2、房屋配售根据被征收房屋原居室情况确定,不考虑人口因素。

3、被征收房屋为一居室的,配售一套二居室(备选房源为朝阳区百子湾、丰台区卢沟桥两处);被征收房屋为二居室的,配售一套三居室(备选房源为朝阳区百子湾、丰台区卢沟桥、昌平区回龙观三处);被征收房屋为三居室的,配售一套三居室,增加一处备选房源(备选房源为朝阳区百子湾、朝阳区东坝、丰台区卢沟桥、昌平区回龙观四处)。


回到顶部

政务服务热线:1234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27号 邮编:100032
技术支持邮箱:work@bjxch.gov.cn
官方微信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020002  京ICP备1901490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