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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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成宫文物保护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发布时间:2023-04-25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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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庆成宫文物保护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的立项主体是北京市西城区文物保护管理中心,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实施房屋征收;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负责房屋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

本项目征收范围:南纬路 2 号院南侧部分平房 (庆成宫宫墙内部分平房及倚靠宫墙外部分平房)(以规划范围为准)。

二、征收补偿的主要依据

本项目是政府组织的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的主要依据为: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

(三)《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

(四)《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京建法[2016]19号)。

三、被征收人

一)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根据宣全字第(06520)号房屋产权证,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公有房屋均为单位自管房屋。

(二)公有房屋所有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房改政策进行售房,公房承租人购房后确认为被征收人。

1.公房承租人愿意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所承租公房的,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购买,房屋所有权人应当配合做好售房工作。购房后公房承租人作为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2.公房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按照房改政策购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与公房承租人协商达成书面一致意见,通过货币补偿或者用其它房屋安置公房承租人。公房承租人与房屋所有权人已达成书面协议的,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3.公房承租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 日内未能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所承租公房且与房屋所有权人未能协商一致的,对房屋所有权人按照重置成新价款进行补偿,对公房承租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房屋价值补偿总额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款后的部分进行补偿,征收人分别与房屋所有权人和公房承租人签订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区房屋征收办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4.原公房承租人已故但未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管理单位)确认新承租人后,按照上述规定认定自管公房被征收人。

5.若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管理单位)以书面形式确认放弃房改售房权利及征收补偿收益,并明确自管公房承租人及承租面积的,签订协议时以房屋所有权人确认的承租人为自管公房被征收人。

6.公房承租人已故,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管理单位)以书面形式确认放弃房改售房权利及征收补偿收益且不再进行承租人变更的,签订协议时按照以下原则认定被征收人:

1)承租公房内有户籍人口的,由户籍在本址且实际在此居住两年以上的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推举被征收人。

2)承租公房内无户籍人口的,可参照继承处理,由继承权人以公证方式或司法调解、判决、具结书等方式推举被征收人。

四、长期居住人

经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管理单位)同意,在其所管理房屋内居住二十年以上的长期居住人,无法确定承租面积的,参照本方案中住房困难家庭予以补助。长期居住人已故的,由户籍在本址且实际在此居住两年以上的户籍成员自行协商补助与相关权利的分配并推举一人签订补偿协议。

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及用途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

公有房屋所有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房改政策对承租人进行售房的,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房改售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确定。

房屋征收范围内出租公房建筑面积,按照租赁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确定,或按照租赁合同标明的使用面积的1.333倍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记载用途的,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

六、住宅房屋补偿、补助、奖励标准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1.房屋价值补偿

由征收人按照公开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给予被征收人房屋价值补偿。

2.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40元。(房屋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按20平方米计算,长期居住人房屋建筑面积按20平方米计算)

3.临时安置费

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元标准进行补偿,按月计算(房屋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按20平方米计算,长期居住人房屋建筑面积按20平方米计算)

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费发放期限为四个月;申请购买定向房源或选择产权调换的,发放期限自搬家交房之月起至入住通知书上标明的办理入住日期之月止的后四个月,由于被征收人不按时办理收房手续造成逾期办理入住的,临时安置费不再顺延发放。

4.移机费

标准为每部电话补偿235元;有线电视每户补偿300元;空调移机(窗机除外)每台补偿400元;热水器安装每台补偿400元。

5.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用住宅房屋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工商登记部门核准的经营面积每平方米给予800元至3000元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二)补助标准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及长期居住人,可按照如下标准享受相关补助:

1.住房困难家庭补助

对被征收人及公房承租人被征收房屋为平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按以下公式给予住房困难家庭补助:

住房困难家庭补助=标准房屋市场价格×1.3×(20-建筑面积)×75%

2.对长期居住人房屋,参照住房困难家庭补助,按以下公式给予补助:

长期居住人补助=标准房屋市场价格×1.3×(20-0)×75%

3.一次性不购买定向安置房补助

被征收人及公房承租人、长期居住人选择货币补偿且不购买定向安置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00元的一次性不购买定向安置房补助。(房屋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按20平方米计算,长期居住人房屋建筑面积按20平方米计算)

(三)奖励标准

1.提前签约奖

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或者长期居住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前完成签约并按要求10日内搬家交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按20平方米计算,长期居住人房屋建筑面积按2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2万元的标准给予提前签约奖。

逾期未完成签约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日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递减,直至递减为零。

2.提前交房奖

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或者长期居住人完成签约并在约定期限内搬家交房,且被征收房屋未进入司法强制执行程序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按20平方米计算,长期居住人房屋建筑面积按20平方米计算)1万元的标准给予提前交房奖。

(四)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与征收人按市场评估价格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七、自建房相关奖励补助

(一)无自建房或者自行拆除自建房的奖励

被征收人或者公房承租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完成签约,且在征收范围内无自建房或者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前将自建房全部自行拆除的,给予被征收人或者公房承租人7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住自建房家庭补助奖励标准

暂停公告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本人和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其他正式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给予每户7万元的特殊困难补助。

符合规定条件提前搬家并配合工程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提前签约奖和10万元的提前交房奖。

八、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标准

由征收人按照公开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被征收人房屋价值补偿。

其他补偿

1.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50元。

2.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按《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规定执行。

3. 临时安置费

由征收项目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月租金标准确定。实行货币补偿或者以现房进行安置的,临时安置费发放期限为四个月。

九、住房保障

(一)为解决部分居民购房困难问题,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长期居住人可以申请购买定向安置房。本项目提供朝阳区百子湾、朝阳区东坝、大兴区美澜湾、昌平区回龙观四处房源。因安置房源数量有限,按照“先迁先选”的原则签约选房,选完为止。住自建房家庭也可申请购买定向安置房。具体配售办法见附件1。

(二)在征收范围内的居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已获得住房保障资格的被征收居民,不再重复享受住房保障。对于购房困难的住自建房家庭,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租房。具体配租办法见附件2。

十、签约期限和征收补偿协议

本项目的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5日。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征收补偿协议。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2023425

 

 

 

 

 

 

附件1:

《西城区定向安置房购买资格及配售意见》

 

一、购买资格

1.购房人应当具有北京市户籍。

2.购房人需未享受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政策。

3.购房人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正在进行轮候的,需退出轮候。

4.经区政府批准配售定向安置房的征收(拆迁)项目、腾退项目范围内房屋的产权人或承租人可以作为定向安置房购房人。产权人或承租人放弃购买定向安置房的,经产权人或承租人申请,其直系亲属可作为购房人。

征收(拆迁)项目张贴暂停公告之日前,被征收房屋户籍在册人员、且在现场长期居住的,可以作为定向安置房购房人;腾退项目张贴启动公告之日前,被腾退房屋户籍在册人员、且在现场长期居住的,可以作为定向安置房购房人。单身购房人需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现场居住情况需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开具证明,或者项目实施单位通过公开的方式在现场公示。

购房人及其他参与配售人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二、配售意见

1.原则上一产权户(私房)或一承租户(公房)可以配售一套定向安置房。

2.二人及二人以下户配售一套一居室(子女符合法定入学年龄的单亲家庭配售两居室),三人户最大配售一套两居室,四人及四人以上户最大配售一套三居室。

 

附件2

  直接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规则及配租标准

 

一、申请资格:

依据《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京建法【2011】25号)规定,庆成宫文物保护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范围内居民,符合住房保障相关条件的,可以到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公租房。

1、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在本征收项目征收范围内有户籍,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正式住房,自愿拆除自建房并符合相关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自建房家庭可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

2、收入条件需满足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二、配租规则及标准:

1、本征收项目征收范围内取得公租房备案资格的家庭直接配租。

2、取得备案资格后,同套型选房顺序,按照签约顺序号排序。每个申请家庭仅有一次选房机会,放弃选房的,视为放弃本项目直接配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

3、直接配租家庭需资格复核的,待复核通过方可进行选房入住。

4、直接配租家庭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后,应遵守本市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相关政策规定。

5、直接配租的承租家庭合同期满后,资格复核通过的家庭可以进行续签合同,不通过的家庭需要终止资格,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6、一个申请家庭只能承租一套直配公共租赁住房。考虑家庭代际、性别、年龄结构和家庭人口等因素,配租标准原则为:

 

家庭人口

家庭构成

配租套型

1人

单身(包括未婚、离异、丧偶)

宿舍、单居或小套型

2人

夫妻及子女未满10周岁的单亲家庭

单居、小或中套型

子女年满10周岁的单亲家庭

中或大套型

3人以上

夫妻及子女

中或大套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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