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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什刹海街道办事处 权利义务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3-05-08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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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  什刹海街道 告字202310135


北京市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你(单位)未对直接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北京市西城区西绦胡同28号居民用户的用气场所、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在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文件、相关审批文件等材料到本行政机关接受调查。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均加盖单位公章),被委托人身份证明(身份证)等证明材料接受调查。

如逾期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进行陈述、申辩,本行政机关将依据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五十七规定,依法对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旧鼓楼大街47号(什刹海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一队)

人: 刘洋 张保华

联系电话:010-64019742

                    

                        

                            0二三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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