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 西 什刹海街道 告字﹝2023﹞10135号
北京市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你(单位)未对直接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北京市西城区西绦胡同28号居民用户的用气场所、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在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叁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文件、相关审批文件等材料到本行政机关接受调查。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均加盖单位公章),被委托人身份证明(身份证)等证明材料接受调查。
如逾期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进行陈述、申辩,本行政机关将依据《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法对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旧鼓楼大街47号(什刹海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一队)
联 系 人: 刘洋 张保华
联系电话:010-64019742
二0二三年五月八日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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