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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什刹海街道办事处 强制拆除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7-04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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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西什刹海街道强拆字移﹝202010100

 

当事人:成燕中

 由:违法建设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什刹海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7月10日,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东枪厂胡同34号院内北房东数第一间房屋上方搭建的违法建设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京西什刹海街道限拆字移﹝2020﹞10100号),限当事人成燕中收到本决定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并接受复查。限使用人成宇航收到本决定日内腾退出上述违法建设。经复查你在限定期限内未自行履行拆除义务。

2022721,本行政机关向你邮寄送达了《行政催告书》,催告在催告通知书送达内履行义务。经复查,仍未拆除该违法建设。

20221017日,西城区人民政府作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责成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责成什刹海街道办事处会同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予以强制拆除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和《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

你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逾期仍未履行的,将于20238239时00 分依法强制执行。同时,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逾期不缴纳的,可依法加处滞纳金。

你享有变卖可回收建筑材料并占有残值的权利,同时负有自行清除其余建筑垃圾的义务。如你自行回收清理,应在强制执行前48小时内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强制执行后的12小时内将建筑材料清理完毕;未事先提出书面声明或者事先提出书面声明但未在限定的期限内处置完毕的,本行政机关将予以清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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