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展览路街道办事处
限期拆除决定书
京西展览路街道限拆字﹝2022﹞10061号
当 事 人:王超英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54号院1号楼1单元101号
住 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54号院1号楼1单元101号
身份证号:110102195808302738
案 由:违法建设
2022年9月10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展览路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接上级交办,对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54号院1号楼北侧搭建建筑物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王超英在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54号院1号楼北侧搭建建筑物贰处,第一处位北京市西城区于北礼士路54号院1号楼东北角,该建筑物坐东朝西,呈不规则形状,砖混结构,建筑面积20平方米,用于居住;第二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54号院1号楼101室北侧,该建筑物坐西朝东,东西长4米,南北长3.7米,建筑面积14.8平方米,简易结构,现用于居住。王超英未参与现场检查。检查时,已建成。王超英未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同意意见等规划许可手续等规划文件。2022年9月19日经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西城分局协查认定上述地址建筑物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立案调查后我执法队多次与王超英联系,王超英明确表示不配合调查。2023年6月27日通过网上公告、邮寄及张贴方式向等多种方式向王超英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京西展览路街道告字【2022】10061号)。收到《权利义务告知书》(京西展览路街道告字【2022】10061号)后,王超英本人未到队接受调查,未提供任何证明文件。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规自委回函、录音录像等证据佐证。
王超英搭建违法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影响了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
限王超英收到本决定十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并接受复查。逾期未拆除的,本行政机关将报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如由执法机关实施强制拆除,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执法机关可依法加处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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