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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就业家庭”认定

发布时间:2023-10-17 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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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依据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部门规章]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3.《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

[地方性法规]

4.《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2011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制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其他规范性文件]

5.《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就业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7)53号)

6.《关于调整城乡就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7)32号)

7.《关于本市城乡劳动力在常住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就办发(2019)5号)

2.对象范围

个人

3.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零就业家庭”条件的劳动力:

1.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本市非农业户籍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内退人员、办理提前退休人员除外)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进行了失业登记,且无一人就业的家庭;

2.农村“零就业家庭”是指本市农业户籍家庭中,男十六周岁至五十九周岁,女士六周岁至四十九周岁,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既未从事一产(农、林、牧、渔)经营项目,又进行了转移就业登记,且无一人在二、三产就业的家庭。

4.申请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原件;

3.“零就业家庭”情况表》(一式两份);

4.认定“零就业家庭”的书面申请。

5.办理流程

1.业务受理:申请认定“零就业家庭”的劳动力按照规定准备有关材料,经办人员受理提交的相关材料;

2.审核材料:现场审核申请材料,由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所指派2名工作人员(或劳动保障协管员)于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家庭劳动力就业状况进行核实,填写《“零就业家庭”劳动力调查核实记录表》

3.办理登记:审核无误后,认定“零就业家庭”,在《“零就业家庭”情况表》加盖公章,一份街道政务服务中心留存,一份交由社区(村)保存;

4.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将“零就业家庭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为“零就业家庭”建立服务台账,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可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和促进就业政策。

6.办理时限

法定:5个工作日

承诺:3个工作日

7.办理地点(方式)

户籍地所在街道市民服务中心

8.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现场告知

9.咨询电话

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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