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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登记

发布时间:2023-10-17 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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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象范围

个人

2.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权利: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职业介绍、职镇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国家及本市的促进就业政策。登记失业人员申请享受区县或街道(乡镇)促进就业政策的,按照各地区有关规定执行。

义务:积极主动参加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组织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活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积极接受就业援助服务;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及时变更失业信息登记信息;实现就业的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申请条件

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处于无业状态且有就业要求的下列人员,应办理失业登记:

1.与各类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2.停止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3.年满十六周岁,从各类学校毕(结、肄)业未继续升学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退学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4.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5.进京落户的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6.常住外地或移居境外后回京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7.本条1至6项规定的城市化建设地区农业户籍劳动力;

8.本市农转非劳动力;

9.在常住地居住的本市非城市化建设地区农村劳动力;

10.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劳动力。

劳动年龄是指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仅供查验)

2.个人失业登记信息采集表。未持有本市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个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一张。

5.办理流程

1、业务受理街道市民中心经办人员受理失业个人提交的相关材料

2、失业人员需填写的材料《个人失业登记信息采集表》1份

3、审核材料经办人员审核材料是否填写完整、齐全

4、办理登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无误后,办理个人失业登记。

5、打印信息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打印失业信息,并交还办事人员。

6.办理时限

法定:7个工作日

承诺:即时办结

7.办理地点(方式)

1.户籍或常住地所在街道市民服务中心

2.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平台用户中心

8.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现场告知

9.咨询电话

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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