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西什刹海街道强拆字﹝2023﹞10078号
当 事 人:郭新斌、赵冠楠
案 由:违法建设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西城分局就北京市西城区辛勤胡同27号违法建设案件,于2022年1月13日制发京规字(西)责改字[2022]1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于2022年3月1日公告送达,认定当事人郭新斌、赵冠楠在上述地址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内容进行工程建设,擅自扩建一、二层房屋,总建筑面积150.11平方米,责令当事人自收到通知书15日内予以改正。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经现场复核,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改正。2022年5月1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西城分局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2022年7月12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西城分局邮寄送达京规字(西)执拆字[2022]2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当事人未在复议、诉讼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5月15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作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责成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责成本机关会同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西城分局、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搭建于北京市西城区辛勤胡同27号(瓦2、瓦3)的建筑物。
2023年5月25日,本行政机关公告送达《行政催告书》,催告当事人郭新斌、赵冠楠于收到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义务。经复查,当事人仍未自行履行义务。
2023年8月26日,本行政机关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强制拆除决定书,被退回。因该决定书在强制拆除期限届满之时,仍未有效送达,本机关于2023年11月9日撤回。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和《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
当事人郭新斌、赵冠楠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郭新斌、赵冠楠逾期未履行前述义务的,由什刹海街道办事处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西城分局、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强制拆除时间,另行公告确定。
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逾期不缴纳的,可依法加处滞纳金。
当事人郭新斌、赵冠楠享有依法处置可回收建筑材料的权利,同时负有自行清除其余建筑垃圾的义务。如当事人郭新斌、赵冠楠自行回收清理,应在强制执行前48小时内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强制执行后的12小时内将建筑材料清理完毕;未事先提出书面声明或者事先提出书面声明但未在限定的期限内处置完毕的,本行政机关将予以清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六十日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什刹海街道办事处
2023年11月10日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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