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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什刹海街道办事处 强制拆除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2-15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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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西什刹海街道强拆字﹝202010027

 

当事人:该建筑物搭建人

使用人赵本立    1961年12月12日出生  满族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官房胡同31号

 由:违法建设

本机关2021年11月10日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南官房胡同31号院内西房南数第一间东侧搭建的违法建设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京西什刹海街道限拆字移﹝202010027号),限该建筑物搭建人自收到决定书叁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并接受复查使用人赵本立收到决定书叁日内腾退出上述违法建设。经复查,该建筑物搭建人及使用人赵本立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律义务。

202323本机关制发《行政催告》(京西什刹海街道催告字移﹝202010027号)催告当事人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经复查,该建筑物搭建人及赵本立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

20231016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作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责成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责成本机关会同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上述违法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和《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上述违法建设搭建人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日内自行拆除搭建于北京市西城区南官房胡同31号院内西房南数第一间东侧搭建的违法建设;逾期仍未自行拆除的,本机关会同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具体拆除时间,以公告为准。同时,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及赵本立担;逾期不缴纳的,可依法加处滞纳金。

当事人及赵本立享有依法处置可回收建筑材料的权利,同时负有自行清除其余建筑垃圾的义务。如事人及赵本立自行回收清理,应在强制执行前48小时内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强制执行后的12小时内将建筑材料清理完毕;未事先提出书面声明或者事先提出书面声明但未在限定的期限内处置完毕的,本行政机关将予以清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六十日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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