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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广安门内街道办事处限期拆除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3-01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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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广安门内街道办事处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京西广内街道拆字〔2021〕10033号              

人:北京纳合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1101310X

法定代表人:全锁勇

   址:北京市西城区感化胡同3号院

   由:违法建设

2021年7月15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北京市西城区感化胡同3号院8号楼南侧10米有违法建设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感化胡同3号院8号楼南侧10米的壹处建筑物,该建筑物东西长18.7米,南北宽1.8米,建筑面积33.7平方米,为玻璃结构,用于办公。北京纳合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北京市有色综合服务公司)承认该建筑物由其于2016年拆除原有建筑物后重新搭建,上述建筑物现由北京纳合科技有限公司使用。

根据北京纳合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建设行为时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及2019年4月28日施行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搭建上述建筑物依法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述建筑物经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西城分局证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该建筑物持续至今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始终存在,属于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证据照片、规划复函等材料为证。

北京纳合科技有限公司搭建违法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影响了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秩序,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七十一款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

限搭建人北京纳合科技有限公司收到决定7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并接受复查。逾期未拆除的,本行政机关将报请西城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如由执法机关实施强制拆除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执法机关可依法加处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广安门内街道办事处

 二〇二二十九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广安门内街道办事处限期拆除决定书1003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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