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牛街街道办事处
事先告知书
刘树平:
2023年5月31日,本机关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登莱胡同29号东北角的两层建筑物进行现场检查、勘查,因条件限制,本机关当时未能对建筑物面积进行精确测量,仅估测单层建筑面积250平方米,两层合计建筑面积500平米。你于2023年6月14日对上述建筑面积提出异议,本行政机关委托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实地测量,测量结果为上下两层建筑面积共计280.3平方米。
本机关反复核查上述建筑物的形成时间,查知:(1)上述建筑北侧的锅炉房于1992年12月26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证序号为(92)市规建字2591号,前述规划许可证所附平面图显示:该锅炉房南侧有一条通道;现场检查、勘查显示:上述建筑物完全覆盖了前述通道;据此可以认定上述建筑物必然形成于前述锅炉房获得规划审批之后,亦即必然形成于1992年12月26日以后;(2)经向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调阅登莱胡同历年测绘资料,目前已经查阅到的1998年测绘图显示:该图测绘之时上述建筑所在区域现状为空地;据此可以认定上述建筑物应当形成于1998年或者1998年以后;(3)你在接受调查时声称:原北京市宣武区节水办主任邱正同志为上述建筑物办理了临建许可;据了解,邱正同志1992年出任北京市宣武区节水办主任;北京市实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则均在1984年1月5日实施《城市规划条例》之后,仅据于此,上述建筑物也不应当形成于1984年1月5日以前。据于此,本机关认定上述建筑物必然形成于1984年1月5日以后,其位于北京市中心城区,应受规划法律约束。
经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西城分局查询,上述建筑物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相关建设行为既违背1984年1月5日实施的《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也违背1990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还违背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无论是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还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都有权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限期拆除。据于此,不管上述建筑物形成于1984年1月5日以后的哪一个具体时段,你都有义务自行拆除。
鉴于违法建设行为在依法纠正之前一直处于继续状态,查处时应当适用查处时的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的规定,本机关拟责令你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如你不在限期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本机关将报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行政机关强制拆除,与强制拆除相关的安全鉴定费用、强制拆除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全部由你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对本机关查明的案件事实以及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陈述、申辩。如果你持有能够证明上述建筑形成于1984年1月5日以前或者相关建设行为已经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临时建设规划许可的证据,亦可在前述期限内向本机关出示、提交。你逾期不陈述、申辩、提交证据的,不影响本机关依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上述法律、法规责令你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设。
本机关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横西街65号
联系人:孙达 康佳明
联系电话:13311353385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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