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西什刹海街道限拆字﹝2023﹞20025号
当事人:杨朝发
住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北大街58号
身份证件号:110102196211051192
案 由:违法建设
2023 年12月25日,北京市西城区什刹海街道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你有违法建设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你在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北大街58号房屋上方搭建的建筑物:东西长20米,南北宽5米,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砖混结构,现用于储物,搭建时间为1996年。经本行政机关向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协查认定,该建筑物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且该建筑物持续至今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始终存在,属于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据照片、规划复函、询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依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本机关具有查处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职权。
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即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关于“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以及《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本市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的规定,影响了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秩序,属于违法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及《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件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
限你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并接受复查。逾期未拆除的,本行政机关将报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如由执法机关实施强制拆除,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你承担;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执法机关可依法加处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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