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
社稽限字[2024]第11010201164683号
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2024年1月16日接到孙艺林递交的《社会保险稽核接待投诉登记表》,孙艺林投诉你单位未为其足额缴纳2015年11月、未按时缴纳2015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我中心对此投诉进行了稽核调查。
经查,孙艺林于2015年1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在你单位工作,你单位未依法为其按时缴纳2015年11月至2015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有孙艺林提供的劳动仲裁裁决书(京西劳人仲字[2023]第6304号)复印件、工资材料等材料为证。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八十六条等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为孙艺林补缴2015年11月至2015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共计16641.76元(其中包含个人部分金额3961.36元,依法由你单位代扣代缴。此金额不含滞纳金,2011年7月后,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以实际缴费时社保窗口计算为准)。
逾期未按本通知要求足额缴费的,我中心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如不服本通知,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通知不停止执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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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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