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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解读】《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1-15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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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评估办法》的修订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2020年,区财政局局印发了《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行为,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政府会计制度改革的推进和经济发展形势的变化,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意见,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提出了新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评估行为,区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财政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通知》(京财资产〔2020〕250号)等有关规定进行修订,结合工作实际,对《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进行修订。

二、《评估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处置办法》共六章二十八条,主要包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评估管理范围。

第二章“资产评估”(第四条至第十二条),明确需评估事项,区财政局、主管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的职责,评估基准日的选取原则等。

第三章“受托资产评估机构”(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明确受托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及具体评估要求等。

第四章“核准与备案”(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明确国有资产评估核准与备案流程、报送材料及审核重点等。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明确各类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明确制度规范外的例外情形及施行日期。

三、国有资产评估范围是什么?

本办法所指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

四、哪些事项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行政事业单位(包括所办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或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国有资产处置,包括报废、转让、置换;国有资产整体或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合并、分立、清算;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所办企业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所办企业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整体或者部分国有资产进行出租的,出租价格需进行评估;确定涉讼国有资产价值;收购非国有资产;置换非国有单位的资产;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五、《评估办法》有哪些变化?

在原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对评估范围、评估委托方进行了调整,尽可能增强操作性、精准性,主要内容包括:

(一)进一步明确资产评估范围。规定“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评估另有规定从其规定,无规定则参照此办法执行。”资产评估范围与国务院《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及新《政府会计准则》中的资产分类保持一致。

(二)调整资产评估委托方。评估委托方根据具体事项分类,“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事项由出资单位或企业委托进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废涉及的资产评估事项由区财政局集中委托资产处置机构进行。上述两项以外的其他需评估事项,由行政事业单位委托进行。” 主管部门应对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及被评估资产的范围进行审批。

(三)删除“租赁非国有单位的资产需进行评估”的表述,调整后区级文件与国家和市级文件管理范围保持一致。

(四)调整与其他资产管理文件冲突内容。要求“此前颁布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配套政策:

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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