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
社稽限字[2024]第578号
北京西甲壹号健身馆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2024年3月21日接到张振旺递交的《社会保险稽核接待投诉登记表》,张振旺投诉你单位未为其申报缴纳2017年2月至2023年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我中心对此投诉进行了稽核调查。
经查,张振旺于2017年2月至2023年2月期间在你单位工作。你单位未给其申报缴纳2017年2月至2023年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有个人提供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京西劳人仲字2023第1361号)以及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等材料为证。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二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等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张振旺补缴2017年2月至2023年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共计124579.4元(其中包含个人缴费部分32594.8元,依法由你单位代扣代缴。此金额不含滞纳金, 2011年7月后,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以实际缴费时社保窗口计算为准)。
逾期未按本通知要求足额缴费的,我中心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如不服本通知,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通知不停止执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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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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