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广安门外街道办事处
关于限期主张权利公告
京西广外街道公告字〔2023〕10095号
经查,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手帕口南街62号院院内有搭建建筑物柒处。第壹处建筑物坐北朝南,东西长48米,南北宽28米,形状不规则,建筑面积486平方米,砖混结构,有固定基础,现用于居住。第贰处建筑物坐南朝北,南北长20米,东西宽14米,建筑面积280平方米,砖混结构,有固定基础,现用于居住。第叁处建筑物坐东朝西,南北长21米,东西宽9米,形状不规则,建筑面积144平方米,砖混结构,有固定基础,现用于储物。第肆处建筑物坐东朝西,东西长4米,南北宽3米,建筑面积12平方米,砖混结构,有固定基础,现用于储物。第伍处建筑物坐北朝南,南北长60米,东西宽32米,建筑面积1920平方米,砖混结构,有固定基础,现用于居住和储物。第陆处建筑物坐西朝东,南北长20米,东西宽8米,建筑面积160平方米,砖混结构,有固定基础,现用于居住。第柒处建筑物坐西朝东,南北长40米,东西宽5米,建筑面积200平方米,砖混结构,有固定基础,现用于居住。以上柒处建筑物总面积为3202平方米。经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西城分局协查,以上柒处建筑物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同意意见等规划文件,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属于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勘验笔录、协查复函等材料为证。
请上述建筑物的搭建人、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相关审批文件等材料到本行政机关主张权利,并依法接受调查处理。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均加盖单位公章),被委托人身份证明(身份证)等证明材料接受调查。
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行政机关责令该违法建设搭建人于本公告期限内自行拆除(或回填)上述违法建设;逾期不拆除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或回填)。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北街3号
联 系 人:崔巍、白钧铭
联系电话:63269694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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