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
社稽限字[2024]第747号
中国流通行业管理与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2024年4月25日接到丹青递交的《社会保险稽核接待投诉登记表》,丹青投诉你单位未为其申报缴纳2023年6月至2023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我中心对此投诉进行了稽核调查。
经查,丹青于2023年6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在你单位工作。你单位未给其按时申报缴纳2023年6月至2023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有个人提供的《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京西劳人仲字[2024]第222号、工资明细材料以及双方询问笔录等材料为证。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二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等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为丹青补缴2023年6月至2023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共计20511.98元(此金额不含滞纳金,2011年7月后,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以实际缴费时社保窗口计算为准)。
逾期未按本通知要求足额缴费的,我中心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如不服本通知,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通知不停止执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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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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