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琼:
您因不服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德胜门外派出所于2024年8月7日作出的京公西(德)不罚决字[2024]5000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于2024年8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向您公告送达西政复字〔2024〕1256号《不予听证通知书》。
西政复字〔2024〕1256号《不予听证通知书》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你请求撤销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德胜门外派出所于2024年5月7日作出的京公西(德)不罚决字[2024]5000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提出的听证申请,本机关决定不予举行听证。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西政复字〔2024〕1256号《不予听证通知书》已送达。
西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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