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理解学校书记、校长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
1.“学校书记、校长是食堂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2.“学校书记、校长对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
3.“学校是本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书记、校长是第一责任人”
4.“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书记、校长负责制”
二、委托经营食堂如何招标确定委托经营供应商?
1.对自主经营确有困难的学校,可采取委托经营方式为学生及教职工提供供餐服务。原则上由学校以招投标方式公开选择食堂委托经营企业。
2.学生食堂委托经营企业采购要纳入“三重一大”事项,由学校按议事决策规则集体决策,在与膳食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开展采购工作。
3.学校内仅有唯一食堂、无法做到学生和教职工分开就餐的,或学生餐中涉及财政资金的,应合并计算学生及教职工全年预计就餐金额,达到限额标准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北京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未达限额标准的,按照单位内控制度要求执行。
三、学校应怎样选定校外供餐企业?学生餐和教职工餐的招标有何区别?
1.学生餐校外供餐企业的选择由区教委负责,作为招标主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招投标工作流程统一组织招标,公开选定校外供餐企业。选定的校外供餐企业准入有效时间不超过3年。中标校外供餐企业名单要及时在区教委官方平台向社会公布。
2.学校需成立工作小组,从区教委官方平台公布的校外供餐企业名单中,选取不少于3家校外供餐企业,作为为本校提供服务的备选供餐企业,并进行实地考察后,组织学生家长投票选定。
3.教职工校外供餐企业选择由各学校负责,按照年度预算金额,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单位内控制度的相关规定。
四、自主经营食堂大宗食材如何进行采购招标?
1.自营食堂大宗食材由各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本校食堂大宗食材集中定点采购的供货商和采购品种。
2.学校食堂大宗食材,米面油、肉蛋奶等均应纳入集中采购范围。
五、组织开展新一轮第三方服务企业选择、退出时,如何避免企业恶性竞争或恶意炒作引发的舆情问题?
1.加强舆情风险研判。
2.加强政策宣传解读。
3.合理设置过渡期。
六、学校食堂如何坚持公益性原则?
1.公益性是教育的基本属性,是学校食堂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引入社会力量委托经营的学校食堂,在经营期间具有事业性和企业性的双重属性,这是学校食堂与社会餐饮企业的本质区别。经营方必须坚持微利经营,不以营利为目的。学校要依据食堂成本核算和饭菜价格,结合属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学校食堂经营方利润率或利润额。
七、学生餐费和教职工餐费如何收取,学校食堂如何进行核算?
1. 对于学生餐费管理,应据实结算,学校按照代收费方式收取并开具合规票据,如采取预收费方式的单位要同步建立退费机制,严禁将收取的伙食费存入个人账户。鼓励有条件的学校推行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
2.教职工餐费应据实结算。教职工在食堂就餐不得侵占学生利益,食堂不得通过为教职工发放实物等方式变相发放福利。
3.学校食堂需要在学校现有账户下分账核算,对食堂进行财务和成本管理。在收入方面,主要包括伙食费收入(包括学生伙食费收入、教职工伙食费收入和其他伙食费收入)和其他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存货盘盈收入等在内的非伙食费收入)。在支出方面,主要包括伙食支出(包括食材采购、燃料动力、人工成本支出)、运维支出(主要是低值易耗品的购置、摊销及维修、维护支出)以及其他支出(包括运输费、盘亏净损失、缴纳的税费等相关支出)。
八、新修订的《细则》对营养健康教育提出了哪些明确要求?
1.进一步强化了学校在学生营养健康管理方面的责任,要求学校建立营养健康管理制度,明确组织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营养健康教育、配餐和烹饪、供餐及服务评价等职责,要配备有资质的专(兼)职营养专业人员,制定营养配餐计划、带量食谱及营养标识等;明确了学校食堂应充分考虑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身体特点和营养需求,制定每周带量食谱并提前公布;将营养与健康教育纳入教育内容,定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九、如何落实陪餐制度?
1.《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要求:“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
2.新修订的《细则》要求:学校要制定陪餐方案,每餐均应有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与学生共同用餐。书记、校长在校期间无特殊情况应当陪餐;陪餐人员要轮流选择不同的班级进行陪餐,及时解决陪餐过程中发现和学生反映的问题并做好陪餐记录;陪餐人员餐费应与学生餐费标准一致,费用可由学校经费据实列支。
十、膳食委员会如何构成?
1.建立以师生、家长代表为主,学校领导、教师代表、食堂管理人员、营养专业人员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负责确定学生伙食收费标准、配餐食谱、采购招标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2.膳食委员会成员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1人,以单数计,其中学生代表和家长代表比例不低于60%。膳食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任期制,原则上每届任期一学年,并报区教委主管部门留存备查。
十一、学校应如何对委托食堂企业和外供餐企业进行监管?
1.学校作为食堂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食堂委托经营企业的监管。
2.学校是校外供餐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书记、校长是第一责任人。
十二、如何保障家长的知情权?
1.《细则》明确学校要建立并落实信息公开公示制度。
2.针对食堂供餐,学校应定期将大宗食品原料来源、餐费标准、食谱等情况予以公示。
3.针对外供餐学校,应当公开校外供餐企业名称、供餐合同、餐费标准、主副食的餐量、大宗食材原料来源、每周食谱等基本信息。
4.公开公示可通过校园网、微信公众号、家长微信群、校内公共信息平台、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学校应主动接受家长、师生、膳食委员会和社会监督。
十三、学校食堂管理应建立哪些制度?
1.针对食堂管理的各个关键环节,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教育培训、晨午检;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食品加工操作、餐食供应;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维修保养校验、食品留样、食品添加剂使用、有害生物预防控制、餐厨废弃物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岗位责任、日常检查、投诉受理以及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配套政策:
印发《北京市西城区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北京市西城区中小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020002 京ICP备1901490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