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
社稽限字[2024]第1241号
北京京劳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2024年7月19日接到刘建魁递交的《社会保险稽核接待投诉登记表》,刘建魁投诉你单位未为其缴纳2007年1月至2011年7月期间社会保险费。我中心对此投诉进行了稽核调查。
经查,刘建魁于2007年1月至2011年7月在你单位工作,你单位未为其缴纳2007年1月至2011年7月期间社会保险费。有个人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京兴劳仲字【2012】第0717号、银行流水等材料为证。你单位未为刘建魁依法缴纳2007年1月至2011年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二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及《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第六条第(二)项等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刘建魁补缴2007年1月至2011年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共计228685.29元(其中包含个人缴费部分22260.13元,依法由你单位代扣代缴。如遇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公布,实际金额以实际缴费时社保窗口计算为准。此金额不含滞纳金,2011年7月后,自你单位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以实际缴费时社保窗口计算为准)。
逾期未按本通知要求足额缴费的,我中心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如不服本通知,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通知不停止执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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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4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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