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西新街口街道责改字【2024】 10192 号
李勇 :
你在金果胡同16号院东南侧二层正在施工建设的建筑物东西4米、南北4米,面积16平方米 ,经本行政机关现场检查,并向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协查认定,搭建该建筑物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同意意见等规划许可手续,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本行政机关责令你立即停止建设,并在 3 日内自行拆除或回填。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在 3 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相关审批文件等证明材料到本行政机关进行关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均加盖单位公章),被委托人身份证明(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如逾期未按要求陈述、申辩,且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拆除(回填)的,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本行政机关可依法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和材料;如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拆除(回填),将依法立即强制拆除(回填)。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执法机关可依法加处滞纳金。同时,依据第六十八条规定,执法机关可将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情况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相关行政机关根据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可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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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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