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
社稽限字[2024]第1293号
北京妍侬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2024年8月2日接到刘春英递交的《社会保险稽核接待投诉登记表》,投诉你单位未为其申报缴纳2019年1月至2022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我中心对此投诉进行了稽核调查。
经查,刘春英于2019年1月至2022年6月期间与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你单位未为其缴纳2019年1月至2022年6月期间社会保险费。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京02民终6792号、个人银行打印的工资流水及询问笔录等材料为证。你单位未为刘春英缴纳2019年1月至2022年6月期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等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刘春英缴纳2019年1月至2022年6月期间社会保险费共计70848.4元(此金额不含滞纳金,自2011年7月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以实际缴费时社保窗口计算为准)。
逾期未按本通知要求足额缴费的,我中心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如不服本通知,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通知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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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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