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
社稽限字[2024]第1348号
中国船舶工业物资北京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2023年8月19日接到李建达递交的《社会保险稽核接待投诉登记表》,投诉中国船舶工业物资北京公司未为其缴纳1993年1月至1994年11月期间社会保险费。我中心对此投诉进行了稽核调查。
经查,李建达于1993年1月至1994年11月期间在你单位用工,单位未为其缴纳1993年1月至1994年11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有《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京西劳人仲字[2024]第4040号)及询问笔录等材料为证。你单位未为李建达缴纳1993年1月至1994年11月期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险发字【1992】703号)第二条和第三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第十条、《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第六条第(二)项等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李建达补缴1993年1月至1994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共计83834.4元(其中包含个人缴费部分369.01元,依法由你单位代扣代缴。如遇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此金额以办理补缴时社保系统计算为准)。
逾期未按本通知要求足额缴费的,我中心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如不服本通知,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通知不停止执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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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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