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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 社稽限字[2024]第1117号

发布时间:2025-01-13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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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 

社稽限字[2024]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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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2024624日接到蔺建新递交的《社会保险稽核接待投诉登记表》,投诉你单位未为其足额缴纳20124月至201311月和20154月至2016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以及未为其按时缴纳201312月和2016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我中心对此投诉进行了稽核调查。

经查,蔺建新20124月至201312月和20154月至20168月期间与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你单位未为其足额缴纳20124月至201311月和20154月至2016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以及未为其按时缴纳201312月和2016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有个人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裁决书、银行工资流水复印件等材料为证。你单位未为蔺建新足额缴纳20124月至201311月和20154月至2016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以及未为其按时缴纳201312月和2016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蔺建新足额补缴20124月至201311月和20154月至2016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以及为蔺建缴补缴201312月和2016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共计21573.03元(此金额不含滞纳金, 20117月后,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以实际缴费时社保窗口计算为准)。

逾期未按本通知要求足额缴费的,我中心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如不服本通知,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通知不停止执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特此告知。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202021

联系人:周杭、李洪波

联系电话:662015966620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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