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除决定书
京西大栅栏街道强拆字〔2023〕10032号
当 事 人:该建筑物搭建人
住(地)址:无
案 由:违法建设
北京市西城区大栅栏街道于2024年7月30日,对你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和平门外东街7号楼四单元南侧四米处搭建的违法建设,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京西大栅栏街道限拆字〔2023〕10032号),限你2025年1月30日前拆除(回填)上述违法建设。经复查,你在限定期限内未自行履行拆除义务。
2025年2月6日,本行政机关向你送达了《行政催告书》(京西大栅栏街道催告字﹝2023﹞10032号),催告你在2025年2月16日前履行义务。经复查,你仍未自行履行义务。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和《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
你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回填)该违法建设;逾期仍未履行的,将于2025年2月27日依法强制执行。同时,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逾期不缴纳的,可依法加处滞纳金。
你享有变卖可回收建筑材料并占有残值的权利,同时负有自行清除其余建筑垃圾的义务。如你自行回收清理,应在强制执行前72小时内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强制执行后的72 小时内将建筑材料清理完毕;未事先提出书面声明或者事先提出书面声明但未在限定的期限内处置完毕的,本行政机关将予以清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六十日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大栅栏街道办事处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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