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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德胜街道办事处 限期拆除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3-14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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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德胜街道办事处

限期拆除决定书

京西德胜街道限拆字202410008

 

    人:该建筑物搭建人

    人:白龙 1966年7月30日出生

源:日常检查

      由:违法建设

2024年11月4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德胜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里三区12排东北侧有搭建建筑物的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该建筑物为砖混结构,南北长4.6米,东西宽3米,建筑面积13.8平方米,共一层,朝南,用于居住。搭建时间为1994年。根据该建筑物搭建人实施建设行为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及2019年4月28日施行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搭建上述建筑物均应依法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本行政机关向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协查认定,该建筑物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且该建筑物持续至今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始终存在,属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据照片、规划复函、询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第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的规定和《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第九条规定,本行政机关具有查处上述违法建设的法定职权。

该建筑物搭建人的搭建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本市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影响了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秩序。

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件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本行政机关决定:

该建筑物搭建人于本决定生效后日内拆除其搭建的违法建设,并接受复查。逾期不拆除上述建筑物,本行政机关将报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批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如由执法机关实施强制拆除,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执法机关可依法加处滞纳金。

限上述建筑物使用人白龙于本决定生效后日内自行腾退其使用的建筑物,逾期不腾退的,所造成的后果自负。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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