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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权利义务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5-03-18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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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保障行政复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依法、公正、及时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现将行政复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如下:

一、申请人、第三人权利

1.申请回避权。申请人、第三人认为行政复议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或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依法申请回避的权利,但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2.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申请权。申请人在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

3.行政赔偿请求权。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4.委托权。申请人、第三人有权委托1至2名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如需委托代理人,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明确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律师的,应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公函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5.法律援助申请权。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人,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电话010-66188852)。

6.代表人选举权。同一行政复议案件人数众多的,可以由申请人推选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7.阅卷权。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材料除外)。

8.举证及表明意见权。申请人、第三人有权就案件事实、理由进行举证和表明意见;申请人反驳被申请人主张的事实、理由与证据的,有权进行举证。

9.申请听证权。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有权申请听证,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组织听证。

10.申请停止执行行政行为权。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的,决定停止执行。

11.请求和解、调解权。申请人有权请求和解、调解,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12.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权。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有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权利

二、申请人、第三人义务

1.申请人、第三人应当如实填写行政复议申请书,并按照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2.申请人、第三人应当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我们将以其户籍登记、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因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自己提供并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行政复议机关、当事人本人或其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行政复议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担;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行政复议机关将在行政复议机关官方网站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3.申请人、第三人应当如实向复议机构陈述事实及提供证据,不得捏造事实及提供虚假证据材料。

4.申请人、第三人应当依法配合行政复议机构的调查及取证等工作。

5.申请人、第三人及被申请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合法利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

6.申请人、第三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

7.申请人、第三人在行政复议案件中,不得携带危险品进入接待场所,应当遵守行政复议接待秩序,听从指挥、遵守纪律,不得在行政复议接待场所大声喧哗、聚众滋事、扰乱工作秩序。

三、行政复议举证责任告知

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便于提高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效率,特提示当事人以下举证责任:

1.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2.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主张驳回请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3.被申请人举证,应当提供证据清单,对证据材料进行分类编号,对证据名称、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注明提交日期、加盖公章。

4.申请人对下列情形负有举证责任:

(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但是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

(2)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但是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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