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
社稽限字[2024]第1303号
中国流通行业管理与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2024年8月6日接到于丽霞递交的《社会保险稽核接待投诉登记表》,于丽霞投诉你单位未为其足额缴纳2015年9月至2021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我中心对此投诉进行了稽核调查。
经查,于丽霞于2015年9月至2021年6月期间在你单位工作。你单位未给其按时足额缴纳2015年9月至2021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有个人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工资明细材料以及询问笔录等材料为证。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二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等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为于丽霞补缴2015年9月至2021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共计75389.63元(此金额不含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后,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以实际缴费时社保窗口计算为准)。
逾期未按本通知要求足额缴费的,我中心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如不服本通知,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通知不停止执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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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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