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大栅栏街道办事处
权利义务告知书
京西大栅栏街道告字﹝2025﹞10009号
该建筑物搭建人:
你(单位)在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河沿街196号院内存在伍处建筑物,均未发现搭建人。第壹处建筑物位于院内东房北数第三间和第四间西侧,该建筑物为砖混结构彩钢屋顶,坐东朝西,南北长3米,东西长1.7米,建筑面积为5.1平方米。第贰处和第叁处建筑物均位于院内东房北数第六间西侧,砖混结构彩钢屋顶,坐东朝西,第贰处建筑物南北长3.5米,东西长1.7米,建筑面积为5.95平方米,第叁处建筑物南北长2.6米,东西长1.7米,建筑面积为4.42平方米。第肆处建筑物位于院内西房北数第四间东侧,该建筑物为砖混结构彩钢屋顶,坐西朝东,南北长2.6米,东西长1.6米,建筑面积为4.2平方米。第伍处建筑物位于院内西房北数第五间东侧,该建筑物为砖混结构石棉瓦屋顶,坐西朝东,南北长3米,东西长1.9米,建筑面积为5.7平方米。上述伍处建筑物面积总计25.37平方米,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使用人且无法观察到建筑物内部,上述伍处建筑物用途未知,经向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协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同意意见等规划文件,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属于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协查复函等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在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十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文件、相关审批文件等材料到本行政机关接受调查。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均加盖单位公章),被委托人身份证明(身份证)等证明材料接受调查。
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行政机关责令该违法建设搭建人于本公告期限内自行拆除(或回填)上述违法建设;逾期不拆除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或回填)。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煤市街81号
联 系 人:于洋 孔玲
联系电话:010-63180433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大栅栏街道办事处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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