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不含医疗和生育)
社稽限字[2025]第018号
中国商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2024年11月7日接到任际强递交的《社会保险稽核接待投诉登记表》,任际强投诉你单位未为其申报缴纳1993年7月至1998年7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我中心对此投诉进行了稽核调查。
经查,任际强于1993年7月至1998年7月期间在你单位工作。你单位未给其按时申报缴纳1993年7月至1998年7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有个人提供的《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京西劳人仲字[2024]第4654号、《工资变动审批表》以及询问笔录等材料为证。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关于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第七条和第二十二条、《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998年第2号令)第八条和第十九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八十六条、《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第六条第(二)项等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为任际强补缴1993年7月至1998年7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共计93406.93元(如遇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此金额以办理补缴时社保系统计算为准)。
逾期未按本通知要求足额缴费的,我中心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如不服本通知,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通知不停止执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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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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