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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申请人余子威送达西政复字〔2025〕第1043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4-22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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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子威:

您因不服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樱桃园大队于2025年313日作出的编号:第110210110566181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5年3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西政复字〔2025〕第104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西政复字〔2025〕第104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内容为: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3日作出的第110210110566181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

2025年3月13日10时02分,被申请人民警在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牛街北口执勤时,发现申请人驾驶自行车实施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民警告知其违法的基本事实、处罚依据及相关权利义务后,听取其陈述辩解意见,因理由不成立未予采信。后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并向申请人送达被复议《决定书》,《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为:“你于2025年3月13日10时02分在广安门内大街牛街北口实施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代码:200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处以罚款20元的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3日作出的编号:第110210110566181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存档联;

2.被申请人提交的违法行为图像资料;

3.被申请人提交的《执法经过》。

本机关认为:

1.关于被申请人法定职责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进行管理、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和法定权限。

2.关于被复议《决定书》内容合法性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第五十七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非机动车道内顺向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1.5米的范围内行驶,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2.2米的范围内行驶,畜力车应当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2.6米的范围内行驶;”、《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下列通行规定:(三)不得逆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三)在非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或者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停车滞留的;”、《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被申请人经调查认定申请人驾驶自行车在涉案路段逆向行驶的行为已构成违法,依法应予处罚。对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我是推着自行车步行过来的”的问题,缺乏事实依据。申请人应依法在道路右侧顺向行驶,不得逆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证明申请人实施了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其给予申请人罚款20元的处罚具有法律法规依据,且裁量适当。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会影响其他方向依法正常行驶车辆、行人的通行,带来交通安全隐患。申请人应注意自身及他人安全,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骑行、文明骑行。故被申请人据此作出被复议《决定书》符合上述规定,内容并无不当。

3.关于被复议《决定书》作出程序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依法履行告知、听取陈述申辩、制作并送达《决定书》等相关程序,程序亦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3日作出的编号:第110210110566181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3日作出的编号:第110210110566181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城区人民政府

                                                   202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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