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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广安门内街道办事处限期拆除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6-10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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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广安门内街道办事处

限期拆除决定书

京西广内街道限拆字﹝202510020

当事人:周希林

案由:违法建设

2025年4月14日15时45分,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你有违法建设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你在北京市西城区长椿街30号院内搭建了八处建筑物,具体为:第一处南北长3.67米,东西宽2.51米,建筑面积9.21平方米;第二处呈不规则形状,建筑面积5.32平方米;第三处南北长2.25米,东西宽2.1米,建筑面积4.73平方米;第四处南北长3.56米,东西宽3.23米,建筑面积11.5平方米;第五处南北长3.34米,东西宽3.21米,建筑面积10.72平方米;第六处东西长3.21米,南北宽2.58米,建筑面积8.28平方米;第七处南北长3.66米,东西宽2.98米,建筑面积10.91平方米;第八处南北长2.8米,东西宽2.4米,建筑面积6.7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67.39平方米。上述建筑物均用于出租使用。结构为砖混结构。根据2019年4月28日施行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搭建上述建筑物均应依法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本行政机关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西城分局协查认定,该建筑物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且该建筑物持续至今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始终存在,属于违法建设。

本行政机关2025年4月23日制作了《权利义务告知书》京西广内街道告知字[2025]10020号,并于2025年4月24日向当事人地址邮寄,2025年4月29日由于被多次拒收后退回,由于无法直接联系到当事人,本行政机关于2025年5月13日在西城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当事人逾期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据照片、规划复函等材料为证。

你搭建违法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影响了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秩序,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

限你收到本决定七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并接受复查。逾期未拆除的,本行政机关将报请西城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如由执法机关实施强制拆除,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执法机关可依法加处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广安门内街道办事处

  二〇二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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