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广安门外街道办事处
限期拆除决定书
京西广外街道限拆字﹝2025﹞20004号
当事人:李晓冰
住(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
身份证件号:1101021961********
案 由:违法建设
2025年2月11日,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4号楼1704室周边有违法建设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4号楼1704室周边搭建有贰处建筑物,具体为:第壹处建筑物在1704室的西侧,东西长3.0米,南北宽2.2米,建筑面积6.6平方米。第贰处建筑物在1704室的北侧,呈“L”型,建筑面积32.6平方米。该贰处建筑物建筑面积共计39.2平方米,均为彩钢结构。经调查询问,该贰处建筑物由李晓冰搭建,该贰处建筑物搭建时间为1996年。根据该贰处建筑物实施建设行为时有效的《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以及2019年4月28日施行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搭建上述建筑物均应依法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本行政机关向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协查认定,该建筑物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且该建筑物持续至今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始终存在,属于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据照片、规划复函、询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搭建该贰处违法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且未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许可的事实持续存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影响了本市城乡规划管理秩序,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
限你收到本决定十五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并接受复查。逾期未拆除的,本行政机关将报请西城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如由执法机关实施强制拆除,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执法机关可依法加处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广安门外街道办事处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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